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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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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6878 上传时间:2024-01-22 格式:PPTX 页数:49 大小:13.5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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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概 述 一、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思考内容:1.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具体规范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

2、要求执行;2.仅用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判定不能随意扩大化。3.行业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时必须对应相关行业类别;4.管理类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适合所有工贸企业;5.涉及其他方面,如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须按相关标准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三、标准概述 1.判定标准共计15条,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2.标准主要包括三个大类:管理类-第三条(3项)、第十四条(1项);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10项)、使用液氨制冷(2项)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2项)等3个领域,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行业类-冶金(8项)、有色(13项)

3、、建材(8项)、机械(7项)、轻工(7项)、纺织(2项)、烟草(2项)等7个行业,本次没有商贸行业类;从第四条至第十条。思考内容:1.增加的管理类是重点,容易查出问题,特别是第三方管理和第十四条;2.行业类与专项类变化较大,特别是有色和有限空间作业判定标准,须重新学习与思考。,目 录/contents,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监控、报警、防护失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轻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液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一、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4、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解读:1、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5、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解读: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目录(原安监总局30号令,63号 80号令修正)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

6、、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不涉及食品企业)解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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