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_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 年 3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1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2第四章生育保护.2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5第六章管理监督.6第七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
2、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
3、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八条 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第十条妇女节(3 月 8 日),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第四章生育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
4、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月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怀孕满个月以上(含个月)的女职工,本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
5、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
6、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第十七条 本单位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第十九条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