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1.目的: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开工前准备检查、作业过程监督等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制度。2.范围: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与公司有签约关系的单位适用。3.职责: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日常监督检查。4.安全规定及处罚4.1 承包商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若违反罚款 100 元。4.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应持有安环部开具的作业证明,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不办理手续进入作业区,罚款 50 元。4.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
2、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违反者罚款 20 元。4.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违反者罚款 100 元。4.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违反者罚款 20 元。4.1.5 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3、。否则罚款 100 元。4.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否则罚款 50 元。4.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否则罚款50 元。4.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
4、杂物等。否则罚款 50 元。4.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罚款 50 元。4.2 严格车辆管理4.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否则罚款 50 元。4.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否则罚款 50 元。4.3 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4.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
5、检。否则罚款 50 元。4.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否则罚款 50 元。4.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否则罚款 50 元。4.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否则罚款 50 元。4.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罚款 50 元。4.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
6、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5 安全监督管理5.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总工办要负责组织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5.2 总工办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5.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5.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承包商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5.2.3 监督承包商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5.3 总工办、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5.3.1 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5.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