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二条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第二章 定义和隐患分级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决策,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第六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要定期组织和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检查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条其他副总经理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八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工作,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制定和落实。督促
3、检查下属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做好事故隐患建档登记纪录汇总。第九条 设备部负责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第十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第十一条 总师办负责施工现场环境有害因素的排查和督促整改。第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查和督促整改。第十三条 公司其它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做好隐患排查工作。第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负责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的安全经费落实。第四章隐患排查范围第十五条 隐患排
4、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一、安全基础管理类隐患:1)单位和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是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是否落实;3)施工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日常教育、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是否开展正常;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二、现场作业安全类隐患:1)隧道、桥梁、支架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和论证;2)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作业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是否落实有
5、关标准规定;3)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等事故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的是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高边坡、龙门吊、塔吊、挖孔桩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5)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到位,上下通道、临边防护、安全网等设施设置是否到位,雨雪天是否做好防滑措施,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气候是否停止露天高空作业;6)水上作业救生衣、救生圈是否配置齐全,现场泥浆池是否设置围档;7)边施工边通车路段施工人员是否配备醒目反光背心,施工区域与通车区域是否设置隔离设施,通车道
6、路是否得到经常维护,保证道路平整,并及时清理路边弃方、材料等堆放物;8)施工区域警示警告标志和交通标志是否醒目,特殊路段是否指派专人进行交通维护,旁山路段松石浮土是否及时清理并予以观测。三、施工用电类隐患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是否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配电箱是否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保护措施;有无防雨措施;3)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有无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四、特种设备作业类隐患1)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2)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无损;3)操作人员有无“三违”现象。五、消防安全类隐患1)办公区域、民工宿舍等重点部位是否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2)消防器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指示标志是否明显。六、职业卫生、环境管理类隐患1)现场是否存在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2)现场人工挖孔桩、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是否落实有毒气体防御措施。高温天施工是否落实防暑降温保护措施;3)施工区域进行作业活动是否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4)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是否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