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Q XXXX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Check and ratify standard of mine ventilation ability (送审稿送审稿)200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 2009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AQ ICS A 备案号:ICS A 备案号:AQ 10562008 I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及条件 2 5 核定方法 2 6 煤矿通风能力验证 11
2、 7 通风能力确定 11 附录 A A(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12 附录 B B(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内容 13 AQ 10562008 II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81 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 年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 年制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此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的附录 A A 和附录 B B
3、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新、刘福广、侯登双、陈成星、韩学海、吕学强、安伯超、鹿洪有、宋伟、孙庆鹏、崔晓明、张国玉、来庆新、王雨君、李迅。AQ 10562008 1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报批稿)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井工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
4、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AQ 1011-2005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MT/T 440-1995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AQ1028-2006 定义的术语及以下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通风能力核定 check and ratify of ventilation ability 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
5、、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3.2 通风需风系数 required air quantity coefficient 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3.3 通风能力系数 ventilation ability coefficient 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3.4 实际需要风量 actual required air quantity 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3.5 相对瓦斯涌出量 relative gas emission rate 平均日产 1 吨煤同期所涌出的瓦斯量
6、,单位 m3/t。3.6 高瓦斯矿井 gassy mine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AQ 10562008 2 4 一般要求及条件 4.1 要求 4.1.1 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4.1.2 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4.1.3 实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应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4.1.4 矿井有两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4.2 核定要求 4.2.1 矿井每年应核定通风能力。4.2.2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4.2.3 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4.2.4 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4.2.5 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4.2.6 实施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