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一、总体要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为了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
2、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二、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一)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1),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二)倒损住房核定。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