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措施,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
2、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管理系统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应当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