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2 月 21 日 14 时 18 分,长春经开区世纪大街与营口北路交汇东行 300 米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中国电信基站通信障碍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管委会批准成立了由安监局、公安分局、纪工委、总工会组成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集体讨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2、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超,公司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陆仟陆佰万元。成立日期:1986 年 06 月 26 日。经营期限:200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6年 09 月 26 日。经营范围:通信信息化网络的勘察、设计、施2工、维护与优化;通信信息化系统集成等。根据 中国电信吉林公司 2016-2017 年现场综合维护框架协议 约定,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中国电
3、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长春分公司)长春地区的现场综合维护业务,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二)外部监管情况(二)外部监管情况此次事故发生在经开辖区,属于动态的、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该生产经营活动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即修即完。事故责任单位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网格化监管公示板内容翔实,属地监管部门是朝阳区湖西街道,行业监督部门是朝阳区住建局。经查,上述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了外部监管职责。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2 月 21 日 14 时 18 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对位于经开区世纪大街与营
4、口北路交汇处的通信塔进行通信障碍维修作业。由于需要登高作业,公司调派塔工王兴旺到达现场,并安排李伟坐、刘鹏、张凯力、王文博四名工人在地面配合作业。王兴旺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登上约三十米高的信号塔顶端更换野战尾纤,完成野战尾纤的更换后,在下塔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3事故发生后,在场工人刘鹏分别于 14 时 18 分和 14 时 19分拨打 119 救援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车于 14 时 25分左右赶到事发现场,将王兴旺送至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应急评估意见(三)应急评估意见经评估,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
5、作中,120 急救中心快速反应,出险及时。经开区相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应急响应及时,方法措施得当,积极安抚家属,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事故单位和死者家属对于王兴旺因工死亡及善后赔偿一事,均无异议。三、关于事故迟报情况王兴旺发生高处坠落的时间为 14 时 18 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 15 时 47 分向长春市安监局报告,未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报告。从事故发生至事故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超过了法定报告时限(1 小时),属于迟报事故。四、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事故伤亡情况(一)事故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姓名:王兴旺,性别:男,年龄:28
6、,婚姻状况:未婚,身份证号:220106198910020811,工作单位: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工人,家庭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 208 号。(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王兴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未佩戴安全带,冒险登上高约30 米的信号塔进行高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派遣虽经培训但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的王兴旺进行高处维护作业;在王兴旺冒险进行高处作业的过程中,公司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王兴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维护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资格,且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冒险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