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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荣耀天地小区“6.12”打桩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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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4880 上传时间:2023-10-3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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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双城区荣耀天地小区“6.12”打桩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12 日 22:40 分,位于西北隅北环城西路南侧,西环城北路东侧,新生路西侧的荣耀天地小区 G2 号楼,黑龙江神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组织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生打桩机倾覆事故,造成 1 名打桩机操作工人和 1 名辅助人员受伤。打桩机操作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双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责承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2、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了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黑龙江神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4 月 29 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贰仟万圆;法人代表李富;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社会统一代码91230104301176149E(1-1);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 D 栋 2 单元 2 层 10 号。(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双城区荣耀天地小区2

3、.工程地点:位于西北隅北环城西路南侧,西环城北路东侧,新生路西侧。3.建筑面积:约 40000。4.工程造价:约捌仟捌佰捌拾元万元。5.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以施工图为准)。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6 月 12 日 22:40 分,位于西北隅北环城西路南侧,西环城北路东侧,新生路西侧的荣耀天地小区 G2 号楼,黑龙江神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组织桩基础施工过程中,正在下钢筋笼子时,打桩机前移动调整位置,发生打桩机向前倾覆,配重铁滑落到驾驶室下方,打桩机操作工人刘海洋从驾驶室跳下后头部碰到地面配重铁上,辅助工人韩吉彦右小腿被桩机装置压伤。(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在

4、场的装机机主刘树华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车还未到。就第一时间组织现场工人用自己车辆将伤者送往急救中心抢救,经抢救无效打桩机操作工人刘海洋死亡。另一伤者转至哈尔滨医大二院救治,现在病情稳定。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该台履带式打桩机在移动过程中,由于路面松软及未能及时清理钻杆携带的淤泥,操作工人刘海洋未持证上岗。违反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第一项:(打桩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械和机械的构造、性能、操作要领及安全注意事项,经有关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没能正确操作致使钻杆产生倾斜,钻杆与地面的垂直角度重心失衡,高度为 32 米的钻杆倾

5、倒,砸到挖掘机驾驶室上方,驾驶室变形。钻杆弯曲、变形,护筒倾倒后于法兰盘连接处脱落。2、间接原因:开发公司将施工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施工队伍,未与施工方签订建筑施工安全协议,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人员及旁站监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二)事故性质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刘海洋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刘海洋,打桩机驾驶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

6、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2、李富,黑龙江神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将施工项目(打桩)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建议给予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赵辉,黑龙江神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协调开发商与建筑商之间各项工作,对现场打桩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制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起事故应负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建议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姜宗成,黑龙江神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没有原件,复印件是 11 年的,不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没有在现场,未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依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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