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千灯镇昆山红苹果塑料新材料有限公司“3.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2 时 20 分左右,位于干灯镇宏洋路 225 号的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名员工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千灯镇安环所等相关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赔偿工作已完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千灯镇副镇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
2、千灯镇安环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3.1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1.事故单位名称: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2.事故发生时间:2017 年 3 月 18 日 22 时 20 分左右3.事故发生地点: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 10号厂房塑胶流延薄膜机4.事故类别:机械伤害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6.直接经济损失:97 万元7.伤亡人员概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张忠彦44男黑龙江大庆操作工死亡8.事故单位概况:昆山红苹果塑
3、胶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注册地址:千灯镇宏洋路 225 号 3 幢,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23 日,经营范围:从事塑料制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9.事故现场勘察情况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有两个生产车间,分别在 3 号厂房和 10 号厂房内,事故发生在 10 号厂房内的车间,该车间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开始生产作业。经现场勘察:事故现场无相关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10 号厂房内有一台塑胶流延薄膜机,该设备有四个辊筒,分别是一个胶辊和三个铁辊,铁辊的直径均为 0.4 米,长 2.3 米,铁辊之
4、间的距离为 0.15 米。经现场试验,设备在工作时第四个铁辊的转动方向和前三个辊筒的转动方向相反。10.厂房租赁情况: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昆山市普林特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千灯镇宏洋路 10 号厂房的厂房,租期 3 年,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年租金为204000 元,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中明确了部分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昆山市普林特电子有限公司未对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过检查。11.日常监管情况:该单位由千灯镇负责日常监管,未列入千灯镇 2017 年度
5、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承诺书签订情况:2016 年 8 月 23 日,该单位签订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2)千灯镇安全办日常检查情况:2016 年 4 月 25 日千灯镇安全办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意见书1 份,要求该单位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车间内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出当日用量,叉车未经备案不得使用,叉车驾驶员持证上岗指出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参加法定培训、消防栓堵塞,厂房租赁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问题,并要求该单位自我限期整改。2016 年 8 月 23 日,“百日行动”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千灯镇 2016 年工
6、贸企业安全生产“百日行动”检查表1 份、企业“一必须五到位”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表,要求该单位应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出了该单位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消防通道被堵的问题。2016 年 10 月 11 日,千灯镇安全办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填写了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意见书1 份,要求该单位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维护并记录,指出了部分灭火器过期、厂房租赁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检测、部分职业病害岗位(噪声)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并要求该单位自我限期整改。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7 年 3 月 18 日 22 时 20 分左右,昆山红苹果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机长章瑞、粉料员张亮亮和配料员张忠彦三人在进行塑胶流延薄膜机(以下简称流延机)作业,当章瑞和张亮亮在上料区投料时,章瑞发现张忠彦站在机器边上的支轮机架上(高 0.9 米),半趴在辊筒上清理流延机喷嘴中间辊筒上的杂物,章瑞刚要提醒张忠彦时,张忠彦已跌入两个对向转动的铁辊之间,被挤压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机长章瑞立即关停了流延机,并拨打 120急救电话,经 120 到达现场后确认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