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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茗晟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0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5053 上传时间:2023-10-3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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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阳茗晟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0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 月 9 日,辽阳茗晟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晟公司)废旧轮胎加工生产线发生一起一般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90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的规定,受辽阳县人民政府委托,由辽阳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辽阳县公安局、辽阳县总工会、辽阳县监察委和穆家镇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了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2、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辽阳茗晟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位于辽阳县穆家镇曾家村一组,现有职工 5 人,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5 月7 日至 2038 年 05 月 06 日,法定代表人:赵亮,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1、事故发生的经过2019 年 1 月 8 日 14 点左右,茗晟公司生产车间工人关志伟、韩有虎、胡恩路等 3 人将废

3、旧轮胎装入裂解器内,15 点左右开始点火加热,于 1 月 9 日 3 点左右停火并开始降温,准备出渣,1 月 9 日 9 点左右,操作工关志伟首先打开出渣孔盖,然后做好接渣准备工作后,开始起动裂解器反转进行正常出渣,10 点左右出渣结束,铲车司机高飞用铲车运废渣,关志伟、韩有虎、胡恩路等 3 人开始开启裂解器的盖准备抽取钢丝,关志伟拆卸裂解器的盖上的螺丝,韩有虎、胡恩路辅助开盖工作,在开盖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关志伟被炸飞的裂解器盖砸中,撞击到停在出渣口对面的铲车前面的“抓手”上,落到地面,造成头部严重变形,当场死亡,韩有虎、胡恩路、高飞等 3 人被裂解器喷出的火焰烧伤。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该

4、企业负责人喻纯闯听到生产车间爆炸声后立即赶到生产车间,发现生产车间内关志伟头部严重变形,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然后联系刘二堡殡仪馆车,将死亡人员关志伟送到刘二堡殡仪馆,把韩有虎等 3 人送往鞍山市铁西医院进行救治。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关志伟违反操作规程,在裂解器出渣结束后,裂解器温度没有降到 20以下,内外压力差较大的情况下,开启裂解器的盖抽取钢丝,从而发生爆炸。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设备缺少安全附件,裂解器罐体没有测温计、压力表、安全阀及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工人无法掌握温度和压力情况,盲目操作。(2)茗晟公司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5、案;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3)茗晟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车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事故性质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为茗晟公司。迟报情节的认定该起事故发生时间是 2019 年 1 月 9 日 10 点 30 分,我局接到报告时间是 2019 年 1 月 10 日 7 点左右,故茗晟公司存在迟报的情节。六、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关志伟,茗晟公司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在裂解器出渣结束后,裂解器温度没有降到 20以下,内外压力差较大的情况下,开启裂解器的盖抽取钢丝,从而发生爆炸。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关志伟已在本次事

6、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2、赵亮,茗晟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存在迟报情节。在这起事故中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3、喻纯闯,茗晟公司管理者和实际出资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车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车间设备存在缺陷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存在迟报情节。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茗晟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员,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设备缺少安全附件,裂解器罐体没有测温计、压力表、安全阀及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工人无法掌握温度和压力情况,盲目操作。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并存在迟报情节。企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的行政处罚。七、事故防范措施1、茗晟公司立即在全公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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