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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10·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5073 上传时间:2023-10-3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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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10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0 月 8 日 17 时 46 分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 238 号 2 幢 1-7 轴的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 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公安、消防、建设、市场等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东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大东分局、区建设局、区市场局、津桥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勘验、

2、专家论证、查看监控视频、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个体工商户,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注册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238 号 2 幢 1-7 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101MH373,经营者:王某祥,实际负责人:赵某明,经营范围:正餐服务。2019 年 11 月 6 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 2011年 7 月 15 日,注册住所沈

3、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张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L08529550L,投资人:王某男,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零售。2018 年 12 月 24 日,取得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证。2021 年 9 月 15 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1 年 10 月 8日 17 时左右,在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二楼厨房的厨师龚某臣和梁某双发现灶台液化气压力不足,随后赵某明到液化气储气间调试气化装置。17 时 45 分,在厨房的梁双双发现与灶台连接的液化气胶管脱落,瞬间冒出白色气雾。在场的龚某臣、梁某双、张某雪、赵某云随即向外撤离。17 时 46 分,龚某臣返回灶台试图关闭阀

4、门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致使二楼棚顶装修钢结构炸塌,二楼临街窗户炸飞,飞溅物导致邻近店面 4 台车辆受损,龚某臣本人严重烧伤。事故共造成 1 人受伤,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明立即拨打 120 急救和 119 电话。随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并展开施救,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龚某臣送往沈阳消防烧伤医院救治。截止到 2021 年11 月 17 日,伤者已治愈出院。赵某明积极开展救援和组织协调善后工作,同时赵某明和相关单位能够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三、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受伤,无人员死亡。伤者龚某臣,男,系铭记翊品鲜菜馆厨师,伤情诊

5、断为火焰烧伤55%-(全身多处)、吸入性损伤。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0 万元。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赵某明调试液化气储气间气化装置,导致液化石油气蒸汽加热器温度过高,液化气管道内液化气压力急剧增加,超出管箍承受力导致脱落,引起液化气大量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引发爆炸。(二)间接原因1.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未落实主体责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违规设立液化气气化装置,未在燃气总出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厨房未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未建立燃气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专人对用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管

6、理,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及安全常识培训,导致燃气泄漏而引发爆炸,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液化气的经营及管理不到位,在未签订供用气合同和未严格确认用气环境的情况下,向铭记翊品鲜菜馆配送气液两用瓶装液化气,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108”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处理建议1.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沈阳市大东区铭记翊品鲜菜馆投资人赵某明,未能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大东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赵某明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沈阳市张士液化气站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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