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山开发区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2 月 7 日 7 时 20 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衡山路 138-11 号的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昆山开发区安环局等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昆山开发区安环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
2、监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昆山开发区安环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12.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事故发生时间:2018 年 12 月 7 日 7 时 20 分左右3.事故发生地点: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塑发泡车间 1#发泡注塑机 3#站位4.事故类别:机械伤害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6.伤亡人员概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蔡宝得30男江西上饶操作工死亡7.事故善后情况:2018 年 1
3、2 月 10 日,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死者蔡宝得家属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由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付。8.直接经济损失:120 万元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付了 120 万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9.事故单位概况: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清新,住所:昆山开发区衡山路 138-11 号,成立日期:2008 年 4 月 14 日,经营范围: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取得
4、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苏 AQB320583XW2016001069,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10.现场勘察情况:针对事发现场设备安全设施、人员操作方式、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以下问题:(1)事故发生的注塑发泡车间共有 3 台发泡注塑机,事故发生在 1#发泡注塑机的 3#站位处,处于该机器的背面;(2)1#发泡注塑机主要由 3 个油压马达、4 个站位(用于放置模具)和射出装置(送料管)组成,四周设置了围栏,但未设置自动连锁装置;(3)事故发生的发泡注塑机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11.安全生产管理及台账情况:(1)该单位共有员工 90 人,未配备安
5、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前 2 个月该单位安全员离职),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2)该单位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没有相关的台账资料。12.日常检查和监管情况:该单位由昆山开发区安环局负责日常监管。(1)文件发放情况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共下发各类安全生产文件 41 份。(2)安全议及培训情况2018 年 3 月 22 日,在孔巷社区会议室召开“工贸企业外包作业管理、六防安全、有限空间、2017 年事故警示教育”专题培训会;2018 年 5 月 17 日,在综保区管理局商务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工贸企
6、业外包作业管理、有限空间、危化品、六防专项会议、2017 年事故警示教育”专题培训会。(3)检查情况日常监管均按照要求对企业展开检查,发现问题均开具检查单和录入系统并做到闭环管理,并由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签字。2018 年共展开 4 次日常检查及 1 次专项夜查,检查日期分别为 1 月 23 日、5 月 28 日、6 月 19 日、8 月 13 日及10 月 28 日,企业现场主要问题:(1)未见安全警示标识;(2)未见安全操作规程;(3)私拉电线、电线杂乱;(4)生产车间员工普遍未佩戴劳保用品;(5)气瓶未固定;(6)消防器材未点检;(7)电线脱胶裸露;(8)过道堆积易燃废弃物;(9)乙炔和氧气瓶存放不规范无防倾倒设施;(10)车间内有一液化气瓶,用于日常烘边工段,存放不规范;(11)企业内部存在大量违章建筑;(12)叉车无厂内牌照,除第(12)条叉车无厂内牌照,以上问题企业均整改完毕。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2018 年 12 月 6 日夜班,昆山平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塑发泡车间正常生产,1#发泡注塑机由 2 人进行操作,蔡宝得为机台长,负责操作机器、清理模具、保证产量及质量,甄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