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326汽车亡人火灾事故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一、火灾基本情况火灾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洪格尔嘎查事故基本情况:2021 年 3 月 26 日 22 时 40 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公安局转警称,位于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洪格尔嘎查发生汽车火灾,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到场后火已熄灭,在驾驶位置发现一具尸体。事故调查情况:3 月 26 日晚,大队火调人员分别对火场进行勘验,3 月 27 日对起火车辆所在牧民家中进行走访,对起火车辆当事人哈某、死者家属巴某进行询问。支队和大队调查人员分别于 3 月 27 日中午对现场进行勘验。二、
2、火灾损失情况1、该起火灾造成一人死亡。2、该起火灾农用车一辆,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 6600元。三、起火原因认定着火汽车位于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洪格尔嘎查矿区二采区北侧 2 公里处,起火车辆宽 2.1 米、高 2.2 米、长 5.9 米,货箱上方有铁栅栏包围。车辆后排放有煤块、大米、公斤称、防冻液及铁桶,铁桶里部有少部分不明液体。据勘验情况看,对车辆外表面进行勘验,车后方有烟熏,高温烘烤痕迹,其中左侧痕迹重于右侧,后方车牌左侧有受高温烘烤痕迹,底部横杠左侧有烧损痕迹着火发生当天,是阿某第一时间发现的,然后打电话给嘎查长胡日查说明情况,嘎查长给朝克派出所报警称有辆汽车着火且有一人死亡,结合嘎
3、查长胡日查家里监控视频及当日发现火灾的几名目击人员描述,可以确定是汽车着火。通过视频、调查询问还有现场的痕迹勘验,我认为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在车辆车头内部驾驶室前排下方,起火点应该在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下方发动机附近。1.从轮胎烧损、可燃物炭化、金属变形变色、漆皮脱落等特征,车辆整体燃烧呈现由驾驶舱向货箱蔓延、驾驶舱由前排座椅向后排座椅蔓延的特征;2.后排座椅及其前面存放的大米等可燃物炭化烧损程度下部重于上部、前部重于后部;3.前排座椅金属框架变色、漆皮脱落呈现下部重于上部的特征,发动机水箱铝质散热器中间上部烧失,其他部位完整;4.火灾发生时副驾驶位置上人员衣裤左侧下部、背部烧损;5.车辆行驶路径
4、未见集中燃烧残留物;6.副驾驶位置上人员询问笔录反应的最先发现明火出现在正副驾驶中间部位的下方。关于起火原因,我认为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可以排除,电气故障、漏油、纵火需要进一步确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判断:一是起火点位于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下方发动机附近,周边均一是起火点位于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下方发动机附近,周边均无飞火源。二是排除吸烟等遗留火种引燃汽车起火,主要有以无飞火源。二是排除吸烟等遗留火种引燃汽车起火,主要有以下依据下依据:(1 1)起火现场呈现明火燃烧特征()起火现场呈现明火燃烧特征(2 2)询问笔录显示车)询问笔录显示车内两人均未吸烟及使用火源内两人均未吸烟及使用火源(3 3)起火点位
5、于车底盘下发动机)起火点位于车底盘下发动机附近,没有遗留烟头能够引燃的可燃物。三是经技术鉴定,否附近,没有遗留烟头能够引燃的可燃物。三是经技术鉴定,否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四是将发动机表面及附近回油管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四是将发动机表面及附近回油管路上擦拭物送检,检测存在残留柴油成分。五是刑警大队初步路上擦拭物送检,检测存在残留柴油成分。五是刑警大队初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关于起火部位,车斗部位呈现前重后轻的燃烧趋势,车斗内部左前侧烧损程度重于右后侧,从车轮烧损情况上看,车辆左侧前部轮胎全部烧损,后部轮胎外胎仍有残余,从车身烧损情况上看,呈现车头烧损程度重于车斗部
6、分痕迹,左右两侧车门烧损痕迹截止线截止到车辆底部(约底盘位置),呈半面 V(U)字形,车辆右侧底部前端电瓶烧损,后端电瓶相对较为完好,车内驾驶室前排座位底部铁构件烧损较车内其他部位严重,车头位置外侧顶部有高温变色痕迹,底部完好,证明起火点距离车头位置仍有一段距离,车内驾驶室前排座位处铁构件烧损程度较后排前部铁构件重,后排座位前端底部铁构件烧损露出铁原色,上部构件仍有漆皮残余。发动机左侧上部即回油管位置附近有高温热表面,而且起火车辆为柴油车,柴油的自燃点比较低,考虑到车辆经常在草原上行驶,所以漏油遇高温热表面起火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擦拭物中有柴油成分,可以直接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车辆车头内部驾驶室前排座位位置,起火点位于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底部发动机附近。对于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的因素,刑警进一步确认未发现人为纵火疑点,目前只有燃油泄漏起火的因素。现在已排除了电气线路故障,刑侦部门排除或者基本排除纵火,擦拭物中检测出柴油成分可做出直接燃油泄露与高温热表面起火的认定结论。四、灾害成因分析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较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不具备安全逃生意识。五、防范措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