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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4·26”一般生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5713 上传时间:2023-11-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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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426”一般生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4 月 26 日 10 时 35 分,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 355 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对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消防、公安、交警、应急、街道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经过近 6 个小时全力扑救,至 16 时30 分将火扑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

2、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局宏伟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工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426”一般生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收集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方路 8-6 号,成立于 2003 年 6 月,法定代表人杨丽,注册资

3、本5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熔棉、涤纶短丝、锦纶短丝、涤纶棉,企业员工 13 人。事故发生时,企业用旧衣物等棉、毛、化纤物品加工生产大棚保温毡。二、事故发生经过4 月 26 日,企业正常组织生产,10 时 35 分,厂区西南侧生产车间(第一车间)内生产加工过程中,梳理机处起火,现场工人用灭火器实施扑救,由于火势蔓延迅速无法控制,工人撤离现场后拨打 119 电话报警,后经市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辽化公司消防队全力灭火施救,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梳理机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下道夫”与“下杂乱”遇金属物质

4、摩擦产生火花,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车间内手持式灭火器失效和操作不当、厂区内违建料棚占压消防通道、与生产车间防火间距不够、可燃物阻塞消防通道,造成火势蔓延,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未定期对手持式灭火器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库房未划分防火分区;没有组织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职责,未

5、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未组织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重生产、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为企业埋下重大消防火灾隐患。3、未依法组织对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能力不强,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差,致使火势蔓延。(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般生产火灾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

6、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未定期对手持式灭火器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库房未划分防火分区;没有组织防火检查。尤其是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对监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不认真落实,使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导致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2、杨丽,作为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职责,未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未组织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为企业埋下重大消防火灾隐患。在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继续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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