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11 日 15 时 34 分左右,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杜一组奥克包装南侧地块一处在建钢结构房屋施工过程中,在钢梁上进行电焊作业的工人郭*从 4.9 米的高处坠落后受伤,随后被送至南京鼓楼医院仪征医院进行救治,经救治无效,郭*于6 月 16 日上午 8 时 40 分被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开展初查,并向仪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仪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住
2、建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地土地承租人、事故钢结构房屋建设者:李*兵,社会自然人,男,47 周岁,民族:汉,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农沟村人,身份证号码:3210811974*
3、4833。2、事故钢构房屋主体钢构的施工组织者、事故钢结构房屋附属钢结构转包人:刘*平,社会自然人,男,45 周岁,民族:汉,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三将村人,身份证号码;3210811976*1838。3、事故钢结构房屋附属钢结构施工组织者:高*信,社会自然人,男,65 周岁,民族:汉,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朴席镇土沟村人,身份证号码:3210811956*2413。4、事故发生地土地出租单位: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2108105*5397,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相关人
4、员情况:(1)杜*峰,男,41 周岁,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党总支书记兼佐安村村委会主任、佐安社区主任,负责佐安村全面工作;(2)张*,男,37 周岁,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党总支副书记兼佐安村村委会副主任,佐安村村委会实际负责人,负责招商引资、佐安村发包手续、农业;(3)戴*春,男,35 周岁,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村委会副主任兼民兵营长,负责人武、环境整治、安全生产、防违控违和辖区内企业联系。(二)事故发生地土地及事故钢结构房屋情况(二)事故发生地土地及事故钢结构房屋情况事故发生地为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杜一组地块,位于仪征奥克包装厂内东南侧,该地块土地系真州镇佐安村杜一组集体土地,于近十年前拆迁,土地性
5、质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 年 3 月 1 日,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村委会与李*兵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双方约定将事故发生地块计 2.8 亩以每亩每年 2.5 万元,总计约 7 万元的价格租赁给李*兵使用直至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乙方(李*兵)无条件让出此土地,双方约定:“乙方(李*兵)不得在该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同时又约定“如乙方(李*兵)在此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该房屋产权归佐安村集体所有”。协议达成后,李*兵一开始仅将租赁场地用来堆放建筑材料,后因租赁的另一处(古湄家园处)放置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建筑工具厂房到期,又因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建筑工具淋雨后电机会损害、易生锈腐蚀,遂决定偷偷建设一个
6、内圈长 40.8 米,宽36 米,檐口高 6 米,两跨,四周砖墙 1 米,其他采用彩钢瓦屋顶和墙体的钢结构房屋,2021 年 5 月 8 日,李*兵在自身组织人员完成土建部分施工后,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将钢构部分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情况下发包给了长期合作的刘*平,刘*平在完成钢构房屋的主体钢结构后,因自身忙不过来,又在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情况下将部分附属钢构和屋顶墙壁彩钢瓦发包给了高*信。2021 年 5 月 9 日,刘*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 年 6 月7 日高*信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直至事故发生。(三)现场勘验情况(三)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地位于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杜一组地块,该地块处于仪征奥克包装厂内东南侧,整体为一新建钢柱框架钢结构房屋,死者坠落地点位于该钢结构房屋南侧,自东向西第二纵档北侧、地面向上第四根钢横梁上,坠落地点遗留有血迹,事发现场未发现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见登高作业平台或脚手架等防护设施,坠落点南侧电线杆上有两个仪征市电信公司安装的用于“天狗工程”的摄像头。(四)事故现场图片概况(四)事故现场图片概况图一:郭*坠落血迹(沙土已覆盖)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