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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九江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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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6346 上传时间:2023-11-0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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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20”九江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5 月 20 日 17 时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翘南村上海队 100 号民宅的自建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 号)的文件要求,成立了“5.20”九江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九江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

2、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述(一)事故名称:(一)事故名称:“5.20”九江高处坠落事故。(二)事故发生时间:(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 年 5 月 20 日 17 时左右。(三)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翘南村上海队 100 号在建民宅。(四)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四)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关品强。(五)事故类别:(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六)事故伤亡人数:(六)事故伤亡人数:1 人死亡。(七)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 26 万元。二、事故基本情况(一

3、)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关品强,男,汉族,1977 年 6 月 21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82*,为事发自建房工程承包方。(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基本情况:郑智军,男,汉族,1986 年 1 月 25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82*,为事发自建房工程发包方。(三)死者基本情况:(三)死者基本情况:死者高中华,男,汉族,1968 年 3 月 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住址:湖南省桃源县理公港镇,为事发自建房工程分包方。三、事故

4、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善后处理(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5 月 20 日 17 时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翘南村上海队 100 号民宅的自建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自建房工程分包方高中华在二楼阳台处拆除二楼楼顶模板时,不慎从移动式操作平台(脚手架)跌落至一楼地面,经九江医院到场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救援过程:(二)事故救援过程:接报后,九江安监分局、九江派出所等部门派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九江镇政府多次组织相关责任方,协调死者家属的善后赔偿事宜,经多次协调、沟通,死者

5、家属已与事发自建房工程发包方郑智军、事发自建房工程承包方关品强签订了协议书,郑智军、关品强已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调查组认定以下事实:(一)事故调查组认定以下事实:1.经查,郑智军与关品强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签订了农村自建房合同,合同约定,郑智军以 433 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翘南村上海队 100 号民宅建设工程发包给关品强,承包方式是包工不包料。关品强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以上事实有对关品强、郑智军、郑智辉(郑智军之兄,因郑智军在东莞工作,事发自建房建设事项由郑智辉代为处理)、自建房现场施工人员刘志龙与

6、李英球等所做的询问笔录及农村自建房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2.经查,关品强承接了该民宅的建设工程后,与高中华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工程项目中主体结构工程项目部分以 165 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分包给高中华。高中华自己连同其雇请的刘志龙、李英球进行该自建房主体结构工程项目建设。高中华、刘志龙、李英球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以上事实有对关品强、郑智军、郑智辉、刘志龙、李英球等所做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3.经查,事发当日,高中华、刘志龙、李英球三人在该自建房工地施工中,高中华在二楼阳台处拆除二楼楼顶模板时,不慎从移动式操作平台(脚手架)跌落至一楼地面,经九江医院到场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对关品强、郑智军、郑智辉、刘志龙、李英球等所做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4.经查,高中华的死亡与 2016 年 5 月 20 日其于事发自建房工地的高处坠落有直接因果关系。以上事实有对关品强、郑智军、郑智辉、刘志龙、李英球等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予以证实。5.经查,事发当日关品强不在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二楼阳台区无安全防护,没有架设棚架,移动式操作平台(脚手架)结构不安全且没有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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