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昆区华业特钢院内旧厂房“12.10”高处坠落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2 月 10 日 11 时 25 分,原昆区华业特钢旧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人员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昆区公安分局、昆区应急管理局、昆区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赶赴事发单位指导救援、勘察现场并召开事故调查处理调度会。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昆区公安分局、昆区总工会组成的“湖南裕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三名技术专家及一名法律顾问参
2、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现将本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报告如下:一、厂房租赁情况原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于 2004 年,公司位于包头市昆区西河楞北,占地面积 2300 亩,原华业特钢公司解体后,院内原有华盛厂房归内蒙古东林物流有限公司使用。2021 年 12 月 1 日,内蒙古东林物流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湖南裕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为一年。二、工程发包情况2021 年 12 月 4 日,郭海峰通过内蒙古东林物流有限公司后勤管理人员鄂双鱼介绍,与湖南裕通供应链管理
3、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淑英微信洽谈。最后郭海峰以人民币 23000 元的包工、包料(不含税)价格承包了华业特钢院内华盛厂房和办公监控工程。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12 月 10 日 8 时 30 左右,郭 XX、武 XX、李 XX 等四人在原华业特钢华盛厂房内安装监控探头。厂房外 2 楼办公室安装监控设施需要在厂房顶敷设光缆,郭 XX 和李 XX 到达厂房外侧上房顶直爬梯处,郭 XX 携带光缆通过厂房外侧直爬梯到达房顶(距地面约 12 米),李 XX 在厂房下配合,厂房内穿光缆作业的武 XX 突然听到有人在房顶坠落,上前查看发现坠落的人是郭 XX。武 XX 发现郭海峰在房顶坠落后,立即拨
4、打了 120急救电话,并让门岗保安打电话通知内蒙古东林物流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鄂 XX。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由武文光和李 XX一同 120 救护车将郭 XX 送往包钢三医院急救,郭 XX 经包钢三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姓名性别年龄郭 XX男38工种伤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普工死亡预计 100 万元五、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询问,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后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郭 XX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任何防坠设备的情况下登上距地面 12 米高的阳光房顶上敷设光缆,导致其踩漏阳光板
5、坠落至地面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湖南裕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和工程承包方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六、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后认定:原昆区华业特钢旧厂房“12.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免于追责人员(一)免于追责人员郭 XX(身份证:15020219831102XXXX)在未佩戴任何防坠设备的情况下登上距地面 12 米高的阳光房顶上敷设光缆,违反了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016)2.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或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及 GB/T
6、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第二节第一项第 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樊 XX(身份证:15282219820206XXXX)湖南裕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未采取任何防坠设施,作为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