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料仓钢结构大棚阳光板拆除工程“428”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4 月 28 日 9 时左右,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友谊村的扬州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南角钢结构大棚屋面阳光板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市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扬府发2007218 号)、区政府关于明确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通知(扬邗政办201215 号)和邗江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扬邗政办201361 号)的相关规定,邗江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
2、局牵头,区监察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察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相关单位概况工程发包单位:扬州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余安林,注册资金: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
3、035617759658,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砂浆制造、加工、销售等。工程承包人:李晓全,男,出生日期:1978 年 11 月 23 日,户籍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李西组 29 号,现住址: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李西组 29 号。二、工程发包情况2022 年 4 月,扬州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将位于公司东南角的料仓钢结构大棚阳光板拆除工程发包给李晓全,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于 4 月 22 日双方签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李晓全遂安排汤帮元找了 5 个工人(包括死者钱恒海在内)。于 4 月 24 日正式进场进行拆除工程施工。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2
4、 年 4 月 28 日 7 时 30 分,吴彪、钱恒海、户传荣等 5名工人进入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通过升降机到达距离地面约 11米高的钢结构大棚屋面,对屋面阳光板进行拆除作业。高空作业过程中,5 人均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仅依靠横梁支撑进行施工,两人负责拆螺丝,两人负责码垛,一人负责转运,9 时左右,钱恒海站在钢结构大棚屋面的东西向第三根钢梁北端处拆除阳光板时,因重心失衡导致其从高处坠落地面。现场工人发现钱恒海坠落地面后,立即返回地面查看其伤情,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救护人员到场后将钱恒海送往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西区)进行抢救。10 时 30 分左右,钱恒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四、事
5、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钱恒海,男,67岁,辅助工,邗江区西湖镇人。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15 万元。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查阅事故相关资料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共拍摄事故现场照片 11 张,制作询问笔录 6 份,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4 份。综合相关证据,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时,仅依靠横梁支撑进行施工,无稳定的立足点,作业人员处于不安全的工作状态;二是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装备,进行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得不到任何保护,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6、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双龙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二是双龙公司未能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高空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三是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四是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未对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综合上述情况,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死者钱恒海,辅助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在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不慎坠落地面受伤死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2、李晓全,钢结构大棚屋面阳光板拆除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承包双龙公司钢结构大棚阳光板拆除工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