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6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6 月 17 日 1 时 20 分左右,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6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中
2、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一)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市大涌镇大涌村沙环(大业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73714J,法定代表人:萧玉群,成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17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承接服装洗水收发业务;来料加工、制造、销售:服装、纺织品、弹力丝、织布、服装辅料、皮具、鞋类;销售:服装洗水助剂;批发、销售: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企业主要负责人(二)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
3、责人:萧玉群,身份证号码:4*,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全禄路段 41 号。(三)死者身份信息(三)死者身份信息死者:陆寿忠,身份证号码:4*,户籍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洪晚村六晚屯 15 号。二、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6 月 17 日,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2019 年 6 月 16 日 19时至 6 月 17 日 7 时,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锅炉车间工人陆寿忠在锅炉车间上夜班,负责操作锅炉车间二楼楼顶平台的锅炉门开关,该楼顶平台与车间铁棚顶相连,且未做好安全防护。6 月 17 日 1 时 20 分左右,陆寿忠从离其工作
4、岗位约 70 米处的铁棚顶(约 6 米高)跌落地面,后经送中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锅炉车间工人陆寿忠在工作期间离开工作岗位,行走至没有安全防护的车间铁棚顶部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未对工人陆寿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更换破旧的铁棚、未能做好锅炉车间二楼楼
5、顶平台与车间铁棚顶的安全防护,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萧玉群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6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6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
6、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6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锅炉(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锅炉车间二楼楼顶平台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车间二楼楼顶平台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萧的有关规定,对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萧玉群进行行政处罚。玉群进行行政处罚。(三)陆寿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理。(三)陆寿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理。(四)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对内部负有事故责任的(四)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对内部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人员进行处理。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萧玉群未督促、检查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