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坦洲镇十四村低围街 66 号私人在建房“9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9 月 6 日,薛军承接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低围街66 号梁强私人在建房建筑工程工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坦洲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坦洲镇十四村低围街 66 号私人在建房“9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
2、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薛军基本情况(一)薛军基本情况薛军,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9 年 12 月 1日,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黄龙村 2 组 4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是负责中山市坦洲镇低围街66 号梁强私人在建房建筑工程工地的包工头。(二)死者身份信息(二)死者身份信息谭善英,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65 年 5 月17 日,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黄龙村 2 组 4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包工头薛军聘请的建筑工。(三)梁强身份信息(三)梁强身份信息梁强,性别:男,民族:汉
3、,出生日期:1965 年 5 月 17日,户籍地址:中山市坦洲镇低围街 66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是中山市坦洲镇低围街 66 号在建房业主。(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的复函的规定,梁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二、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9 月 6 日,薛军承接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低围街66 号梁强私人在建房建筑工程工地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杂工谭善英高处坠落受伤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取证,9月 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左右,包工头薛军聘请的杂工谭善英在四楼操作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是薛军私人所有,薛军负责管理)把装有砂浆的斗车从一楼升到四楼,再从物料提升
4、机里把斗车拉进四楼内,(因为物料提升机与楼体有段距离,需要模板才能将斗车运到楼内)在斗车拉到模板上面时,模板突然断裂,谭善英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离地面 13 米高的物料提升机旁坠落至地面受伤,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未挂兜底安全网)。2.谭善英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佩戴安全帽)拉着斗车在四楼进行高处作业时模板断裂,致使其从离地面 13 米处坠落至地面当场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薛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5、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薛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业主梁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薛军。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坦洲镇十四村低围街 66 号私人在建房“9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坦洲镇十四村低围街 66 号私人在建房“9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5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薛军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
6、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坦洲镇十四村低围街 66 号私人在建房“96”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薛军承建的位于中山市坦(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薛军承建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低围街洲镇十四村低围街 6666 号私人在建房工程暂时停止施工。号私人在建房工程暂时停止施工。(二)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薛军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薛军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薛军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一)薛军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不得承建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资质后认真落实企业质的情况下不得承建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资质后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