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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河区凯路施工维修队“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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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6513 上传时间:2023-11-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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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太子河区凯路施工维修队“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 月 10 日 14 时左右,太子河区凯路施工维修队在施耐德博士汽车配件(辽阳)有限公司 5#厂房内施工时发生一起 高 处 坠 落 事 故,事 故 造 成 1 人 死 亡,直 接 经 济 损 失约130 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太子河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铁西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

2、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太子河区凯路施工维修队(以下简称凯路维修队)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3 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俊新,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 21 号辽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维修,建材及炉料,五金交电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日用品,批发零售。系施耐德博士汽车配件(辽阳)有限公司 5#厂房 20 吨/平方米载荷地面改造施工方。2.施耐德博士汽车配件(辽阳)有限公

3、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博士)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 140 号,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汽车零部件和配件及相关生产设备;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设计与制造汽车夹具、检具及精密模具(型腔模具精度高于 0.05 毫米)。因生产需要,在 5#厂房南侧约 1000 平方米铺设 20 吨/平方米载荷地面。(二)合同签订和培训情况(二)合同签订和培训情况2019 年 12 月 19 日施耐德博士 5#厂房 20 吨/平方米载荷地面改造确认由凯路维修队施工。12 月 24 日双方确认工期及施工要求。2020 年 1 月 6 日凯路维修

4、队设备进场,1 月 7 日正式施工。已签订安全协议,由凯路维修队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2020 年 1 月 6 日施耐德博士对凯路维修队进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现场情况(三)现场情况为了防止施工造成的灰尘散落到 5#厂区内其他设备和产品上,施工区需做防尘处理。在施工区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防尘布。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已搭设安装完毕。另有两个已搭好的门式钢管脚手架,每层 1.8 米共两层。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1 月 10 日 13 时左右,金元森组织凯路维修队其他五名施工人员在施耐德博士 5#厂区内进行搭设防尘布工作,两名施工人员在地面为门式脚手架二层跳板上的金元森和王强递

5、防尘布(已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金元森和王强负责为其上方在扣件式脚手架上的两名施工人员递防尘布,最上方两名施工人员为铺设顶部防尘布做准备工作。14 时 20 分左右,金元森和王强坐在二层跳板上用脚钩下方递上来的跳板,二层跳板没固定牢固突然掉落,导致金元森与王强也随之坠落地面(坠落高度 3.6 米),金元森落地后头部与厂房钢梁发生碰撞,安全帽掉落,顺势倒地。王强无恙。此时高俊新正巧进入施工区,见状立即上前,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约 30 分钟到场,将伤者拉往辽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伤者于当日 22 时左右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金元森在脚手架上作业时

6、未系安全带,跳板安装不牢导致二层跳板突然掉落,身体从高 3.6 米处坠落到地面,头部与厂房钢梁发生碰撞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凯路维修队对雇用的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工人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作业时忽视安全,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凯路维修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尤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跳板安装不牢固的情况没能及时发现,对工人高处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检查发现纠正。3.施耐德博士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检查发现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迟报行为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2020 年 1 月 10 日事故发生后,凯路维修队负责人高俊新在医院全程陪同,并安抚家属,忘记报案。1 月 13 日早 9:00 左右由施耐德博士进行了事故上报。凯路施工队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进行报告,认定有迟报行为。六、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有关责任人员(一)有关责任人员1.金元森,凯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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