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4 日 6 时 50 分左右,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接的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车间大棚和设备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宜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住建局为成员单位的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8.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及相关情况1.事故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 4 月 9 日,公司地址:宜兴市湖父镇北街村青龙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6527593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应亚彬,主要负责人为沈新龙。该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
3、罐式),通用水泥 42.5(粉磨站)的制造、加工。由于产能重组,目前企业处于关停状态,(2)施工单位: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地址:浙江丽水市城东路 80 号;公司 类 型: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311027463288112;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秦大顺。该公司经营范围:旧房拆除,土地平整,渣土清运,基础拆除,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购销。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不含爆破)资质,证书编号为 B,发证日期为 2008 年 2 月 13日(该资质证书已过期)。2.相关情况2019 年 6 月份,张高泉
4、的合伙人朱斌承接到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的相关拆除业务。朱斌和张高泉等人合伙以 245 万元的价格购买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需要拆除的相关设施设备,并负责相关的拆除工作。然后,张高泉联系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人秦大顺,准备以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秦大顺同意后,张高泉以微信支付的形式,向秦大顺转帐 1 万元的挂靠费。同时,以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义与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7 月 14 日,张高泉与丁清权签订承包拆除设备协议,按照设备、废钢拆除价格为 260 元每吨的价格结算,签订合同后丁清权带着徐二娃、丁清兴、熊胜强等 9人进场
5、开始拆除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9 年 8 月 4 日 5 时 30 分左右,丁清权带着徐二娃、丁清兴、熊胜强等 9 人到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准备拆除磨机提升设备。丁清权安排了相关人员的工作,其中钟兴平、丁清兴、曹根、龙四负责拆除提升机;徐二娃负责拆除提升机上部防护栏;熊胜强等人负责垃圾的清理。6 时 50 分左右,由于提升机与车间大棚连接处(高约 7 米)需要清理,熊胜强到该处进行清理作业。熊胜强作业时不慎踩到锈蚀严重的彩钢瓦,彩钢瓦破裂,熊胜强坠落地面,造成重伤。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施救,丁清权打了“120”电话,120 救护车赶到后将熊胜强送丁蜀镇第二人民医院
6、进行抢救,熊胜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熊胜强,男,46 岁,白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关乡枫坪村罗家榜组,身份证号:43082219740907*。生前系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房作业人员。2.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7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1.直接原因熊胜强到提升机与车间大棚连接处进行清理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慎踩破锈蚀严重的彩钢瓦,彩钢瓦断裂后,熊胜强从高处坠落地面,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2.间接原因(1)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未对进入本厂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熊胜强等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生产车间进行拆除设备设施作业时,对车间的安全管理规定不知晓,在高处作业存在违规操作。(2)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无锡市龙达水泥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东升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双方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3)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