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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斯曼机械工业(安徽)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07872 上传时间:2023-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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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塔利斯曼机械工业(安徽)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3 日 6 点 30 分左右,塔利斯曼机械工业(安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检察院派员参加。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

2、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塔利斯曼机械工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故单位)位于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文正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小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U1WF3F,2016 年 3 月 2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机器人、空调压缩机、医疗器械、环保设备通用零部件铸造,机械加工及组装。事故单位现有从业人员 37 人,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开展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二)

3、死者情况。(二)死者情况。赵定山,男,汉族,37 岁,身份证号 51082219810228*,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2018 年 3 月 5 日到公司任职,担任生产车间科长,主要从事生产车间管理和熔融铁水包的吊运工作。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开展了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筹措事故赔偿资金,妥善协商处理了善后工作。(三)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三)其他相关人员情况。李小伟,男,汉族,39 岁,身份证号 41282619790907*河南省汝南县人,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林,男,汉族,39 岁,身份证号34080319790201*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事故单位副总经理。夏幼清,男,汉族,37 岁,身份证

4、号 43072219811204*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事故单位生产科长。李亚超,男,汉族,29 岁,身份证号 41122419890710*河南省卢氏县人,事故单位质检科长。胡子立,男,汉族,37 岁,身份证号 13112619810422*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事故单位安全员。潘鸿勇,男,汉族,55 岁,身份证号 34252319630304*安徽省广德县人,事故单位浇铸工。李猛,男,汉族,35 岁,身份证号34222519830302*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事故单位熔炼炉操作工。肖超,男,汉族,26 岁,身份证号34252319920128*安徽省广德县人,事故单位浇铸工。二、事故发生经

5、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4 月 3 日 6 点 30 分左右,塔利斯曼机械工业(安徽)有限公司铸造车间南侧中频炉正在进行熔炼铁水作业,在熔炼炉作业区域当班人员有赵定山、李亚超、李猛、潘鸿勇、肖超等 5 人,当时在第四炉铁水快熔炼好时,当班 5 人都在做铁水出炉准备,赵定山走到北侧中频炉旁靠近炉前地坑防护栏,准备拿起行车操作器操作行车吊运铁水包时,从炉台上坠落至炉前地坑,赵定山坠落到地坑后,潘鸿勇、李亚超、李猛三人第一时间下到地坑,看到赵定山头部旁边流了一摊血,嘴里还在不停吐血,安全帽掉落在旁边。(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救援情况。赵定山从炉台坠

6、落到地坑后,潘鸿勇、李亚超、李猛就立即下到地坑进行救援,李亚超喊赵定山的名字,赵定山没有反应,李亚超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司负责人许林进行了报告,潘鸿勇去找木板准备把赵定山从地坑抬到地面;6点 56 分左右,120 赶到事故现场,将赵定山送往县中医院,随后公司副总经理许林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伟报告了事故;7点 40 分左右,赵定山由于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当日,事故单位向县开发区安监局、县开发区管委会报告了事故情况,后县开发区安监局向县安监局进行了报告,县安监局按照规定上报了事故。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塔利斯曼机械工业(安徽)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赵定山在准备吊运熔融铁水时,靠近炉前地坑防护栏,由于炉前地坑防护栏防护不到位,导致其坠落至炉前地坑,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死,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事故单位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事故单位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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