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 区 F149 室“9.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9 月 6 日 9 时 10 分左右,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 区 F149 房间的承租人组织人员拆除室内隔墙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规定,庐阳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察委、区住建局、庐阳公安分局及大杨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9.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该室内隔墙拆除项目位于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 区 F149-F155 号室内,总价约 1.5 万元,工作内容包括 6 堵室内隔墙和所有吊顶的拆除,由杨跃龙以个人方式承包施工,2020
3、 年 9 月 5 开工。(二)事故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事故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1.1.装修发包方装修发包方阮阮*,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C1 区区 F*-F*F*-F*的承租人,拟的承租人,拟从事幼儿园经营,事发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幼儿园经营,事发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2020 年 9 月初将其承租经营场所室内隔墙和吊顶的拆除作业发包给杨*龙个人。2.2.装修承包人装修承包人杨杨*龙,身份证号龙,身份证号 340123*340123*,籍贯安徽肥东,籍贯安徽肥东,主要从事清理室内墙体、垃圾外运等工作。主要从事清理室内墙体、垃圾外运等工作。2020 年 9 月初以个人名
4、义与阮*口头约定室内拆除作业,项目总价 1.5 万左右,工作内容包括 6 堵室内隔墙和所有吊顶的拆除。事发前杨*龙将装修工作中室内隔墙拆除作业以每平方米 40 元再次转包给王*和个人。3.3.室内隔墙拆除工作承包人室内隔墙拆除工作承包人王王*和,身份证号和,身份证号 340123*340123*,籍贯安徽,籍贯安徽*,主,主要从事砸墙等杂活。要从事砸墙等杂活。9 月 5 日上午杨*龙电话王*和告知来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从事室内隔墙拆除工作,9 月 5 日下午王*和与其妻子熊*萍砸完 2 堵室内隔墙后,与杨*龙口头约定每平方米40 元,如有不足再行增补。9 月 6 日早上王*和在站塘劳务市场以 2
5、40 元一天雇佣张*明从事砸墙工作。(三)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 区 F1*室内,拆除的隔墙为混凝土加气块,长 2 米,高 2.8 米,厚度 18 厘米,由南向北倒塌。已损坏的钢制脚手架 1 层,长约 2 米,宽约 1.2 米,高约 1.2 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9 月 6 日早上 8 时左右,王*和与熊*萍、张*明三人到达作业现场,杨*龙将其租好的脚手架(只有一面有十字交叉固定结构)交给王*和等人使用。事发前王*和用切割机切割墙体进行分块作业,张*明在 F149 房间使用铁锤
6、先将隔墙离地高 20 厘米的下沿砸穿,然后站到脚手架上开始砸隔墙上沿,熊*萍则从事一些辅助工作。9 时 10 分左右,王*和听到熊*萍大叫,回头发现张*明正在拆除的墙体倒塌,其已从脚手架上摔落,后脑撞击在倒塌的隔墙上,所站立的脚手架散落。王*和随即与杨*龙沟通后拨打 120,十几分钟后 120 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将张*明送到安医附院抢救,因伤重不治张*明于 9 月 9 日死亡。现场示意图(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9 月 7 日,接到辖区上报事故发生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并安排做好后续救治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张*明,男,安徽霍山人,无固定职业。(二)经济损失情况(二)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2.7 万元(不包括死亡赔偿和其他善后费用)。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张*明拆除隔墙时无安全措施,违规采用底部掏掘的方式造成墙体向脚手架一侧倒塌,砸倒其所站立的脚手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