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舒城县开发区中房龙舒花园“2019.01.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 月 20 日下午 3 时许,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中房龙舒花园 24 号楼在进行楼顶防水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原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房管局、开发区管委有关人员参加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房龙舒花园“2019.01.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
2、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舒城县永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和潘 XX 个人签订了龙舒花园小区楼顶防水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维修工程由潘 XX 包工包料,在永阳物业确定需要维修的位置开展防水维修施工作业。施工面积:以经双方共同测量确认的屋顶
3、实际施工面积为准;费用标准:防水 30 元/平方米,因防水维修楼顶太阳能热水器移位复位费标准为 600 元/单元;付款方式:施工完毕后,永阳物业先付总工程款的 85%,三年质保期后再支付给剩余的 15%工程款。(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1、舒城县永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3年 3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为林 XX,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时 XX,由时 xx 负责物业公司的全盘工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30624992XXX,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其住所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北街九溪江南江 XXX。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凭资质证经营)。2、施工承包人
4、。潘 XX,男,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 xx 村人,身份证号码:342425XXXXXXXX。其组建的防水维修施工队无任何相关施工资质,人员组成也不固定,未与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9 年 1 月 20 日,按照施工承包人潘 XX 的安排,由朱 xx、沈 xx、谢 xx 等三人临时组建的防水维修施工队,在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舒花园小区 24 栋楼进行楼顶屋面防水维修作业。沈 xx 和谢 xx 二人的作业位置处于该楼顶的南侧,沈 xx 在楼顶坡面一个排水沟位置处作业,谢 xx 在楼顶太阳能平台底下作业,朱 xx 在该楼顶北侧位置。下午 3 时区,朱 xx 突然听到
5、从南侧那边传来“轰”的一声,感觉有什么东西坠下楼,其立即从楼顶北侧赶至南侧,询问当时正在南侧屋顶太阳能平台底下进行防水作业的谢 xx,是不是有什么东西掉下去了,谢 xx 也说听到了“扑通”一声,并立即喊沈 xx 的名字,未听见沈应答。恰在此时楼下有人喊“人掉下来了”。二人立即往楼下赶,谢xx 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朱 xx 给施工承包人潘 xx 打了电话。朱谢二人下楼后见沈 xx 面朝下趴在地上,头部正在流血,但尚有气息。十多分钟后,120 急救车赶到,经医生确诊,伤者沈xx 已经死亡。随即谢 xx 他们又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施工承包人潘 XX 也随后赶到了事发现场。接到事故报告后,
6、原县安监局、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派出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此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0 万元。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死者沈 xx 从楼顶不慎失足坠落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沈沈 xxxx 安全意识淡薄,在六楼楼顶登高从事防水作业未采安全意识淡薄,在六楼楼顶登高从事防水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2.潘潘 XXXX,作为该防水维修工程施工承包人,未给高处施工,作为该防水维修工程施工承包人,未给高处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且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且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3.舒城县永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潘 XX 个人,并与之签订龙舒花园小区楼顶防水维修施工合同;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也没有对施工作业现场认真开展安全监督管理。(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在楼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