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霍邱县花园镇自来水厂“2020.4.14”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1、企业详细名称:金鑫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花园镇2、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3、事故发生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 8 时 45 分左右4、事故地点:花园镇自来水厂5、事故类别:高处坠落6、事故原因:2020 年 4 月 14 日 8 时 45 分左右李 xx 独自一人在西边屋顶进行抹胶作业 8 时 50 分左右,在花园镇自水厂墙外干农活的村民胡 xx 发现李 xx 从遮阴棚屋顶滑落坠下仰面跌落至水泥地面7、事故严重级别:死亡8、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伤害程度经济损失李 xx男死亡70 万元9、本
2、次事故经济损失:70 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70 万元二、事故详细经过2020 年 4 月 14 日 8 时 45 分左右,李 xx 带领李 xx、黄 x、程 xx 对沉淀池遮荫棚东边屋顶进行包边作业,李 xx 独自一人在西边屋顶进行抹胶作业。8 时 50 分左右,在花园镇自水厂墙外干农活的村民胡 xx 发现李 xx 从遮阴棚屋顶滑落坠下,立刻大喊“有人掉下来了”并朝自来水厂跑去。李 xx 等四人听到喊声后,立刻前往事发地点,发现李 xx 仰面跌落至水泥地面。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抹胶作业的工人在钢构遮阴棚屋顶作业时无防护设施,重心失稳不慎坠落至地面。(二)、间
3、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一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所有参与本次事故现场作业的人员均未进行岗前、岗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施工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不清楚、防护措施不掌握。二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均没有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在登高进行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均未采取敷设安全网、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三是 xx 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外包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外包工程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上岗和无安全防护措施开展危险(登高)作业未及时制止和有效督促整改。四是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4、落实不到位。对花园镇自来水厂沉淀池钢构遮阴棚工程建设情况,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此均不掌握、不知情。自花园镇自来水厂沉淀池钢构遮阴棚施工至事故发生时,也均未对花园镇自来水厂安全生产状况和沉淀池钢构遮阴棚施工合法合规情况开展过监督检查四、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2 2 人)。人)。1.1.李李 xxxx,霍邱县花园镇自来水厂钢构遮阴棚项目承建人。,霍邱县花园镇自来水厂钢构遮阴棚项目承建人。超越资质能力承揽钢结构安装工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
5、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 xx 处 50000 元的罚款。2.2.苗苗 xxxx,霍邱县金鑫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霍邱县金鑫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邱县花园镇自来水厂实际负责人。邱县花园镇自来水厂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霍邱县金鑫自来
6、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对承建方资质进行有效审核,也没有对外包单位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霍邱县金鑫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处 21 万元的罚款。(三)、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的处理(三)、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的处理1.1.责成花园镇人民政府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责成花园镇人民政府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查。2.2.责成霍邱县住建局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霍邱县住建局向霍邱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加强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一)加强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各企业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照外包作业管理规定,将外包项目和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巡查和监管力度,消除管理盲区,严防“三违”行为发生,确保外包项目生产安全。(二)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监管。(二)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监管。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