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8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3 时 37 分左右,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伤者李朝忠被送至宣城和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 8 月 12 日下午 14时 30 分死亡。县政府指定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委、人社局、总工会、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设立综合、技术勘验、监察、维稳后勤 4 个小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对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建
2、议处理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77234948EW(1-1);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05 日,法人代表刘建芳,营业执照有效期 2013 年 09 月 05 日到 2023 年 09 月 04 日,经营范围金属、非金属表面处理;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灯饰、机械、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液压件、电子电器制造。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8 年 8 月 12 日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挂镀硬铬车间 2 号生产线车间主任罗晓军请假回家,生产线由周静临时负责。普通工人李
3、朝忠从江苏泰兴同类型企业过来,具有相关工作经验,8 月 12 日周静安排李朝忠给电镀槽加液。2018 年 8 月12 日下午 13 时 37 分,李朝忠在行车未停止情况下违规进入车间镀槽加液,当镀槽行车行驶过来,李朝忠正在操作,未看见行车行驶过来,导致被行车挤压。郑磊及同班的周静、徐余明立即对李朝忠从生产线上救出并进行救护,耿明和沈平一起将伤者送到宣城和平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 8 月 12 日 14:30分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此次事故造成李朝忠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李朝忠,男 62 岁,家庭住址贵州省兴仁县百德镇文昌阁村丰岩凼组 1 号。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
4、)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朝忠在行车未停止情况下违规进入车间电镀槽加液,当镀槽行车行驶过来,李朝忠正在低头操作,未看见行驶过来的行车,被行车挤压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员罗治峰及班组长郑磊未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忽视自身安全防护、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1.1.郎溪鑫
5、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系事故单位。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系事故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33 万元人民币。(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李朝忠,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人,在行车运行情况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生产区域,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
6、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之规定,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2.2.刘建芳,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刘建芳,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刘建芳给予警告并处以个人年收入 30%的罚款(刘建芳 2017 年度工资总额 7.2 万元),处以2.16 万元人民币罚款。3.3.董道明,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董道明,郎溪鑫明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司生产。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检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