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至县市民文化公园广场工程“101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 时 40 分左右,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至县市民文化公园广场工程施工现场,一挖掘机操作工驾驶挖掘机清理土方及建筑垃圾时不慎将现场挖掘作业指挥人员碾压导致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 15 时 23 分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的通知(池安20083 号)规定,10 月 14 日,县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东至县市民文化公园广场工程“1013”机械伤
2、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县人社局和县总工会等。调查组下设行政管理调查组、企业管理调查组、事故现场调查组和善后处置工作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一)事故单位及工程概况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 号,注册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16 日,法人代表、总经理左登宏。安徽三建工程有
3、限公司具有房建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下设安徽三建市政公司等多家分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 年 11 月取得原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 年 12 月 28 日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准予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东至县市民文化公园广场工程由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公司设计,建设单位为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2014 年 2 月 18 日委托安徽省招标集团公司完成主体工程招标,2014 年 4 月 20 日,东至县城市经营投资
4、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5 月 25 日,竣工日期2014 年 8 月 25 日,合同工期 120 天。该工程由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安徽三建市政公司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经理王钟雷,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周慧超。该项目主体工程包括市民文化公园广场花岗岩铺贴、绿化、AB 块道路排水、AB 块电气、土石方、喷泉、广场公厕及垃圾池等,工程合同价款 1407.47 万元。县住建委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x172114120013)。建设单位委托马鞍山迈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项目总监王万宇
5、。事故发生时,主体工程基本竣工,施工主要任务是组织清理原土建项目部留下的部分土方垃圾工程,目前整个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二)事故设备有关情况(二)事故设备有关情况事故设备为一台黄色现代牌 225 型挖掘机,由工程劳务承包人叶巨波委托挖掘机所有权人纪高峰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土方及建筑垃圾。纪高峰自聘挖掘机操作工徐康康具体实施挖掘清理作业。挖掘机操作工徐康康持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初次颁发的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编号:1432015309125;作业项目:挖掘机作业;使用期限 2015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7 日),但事故发生在徐康康取得建设机械施工作业
6、操作证初始日期之前。挖掘机作业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不再列入安监、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强制监督管理的特种作业范畴。(三)事故单位管理情况(三)事故单位管理情况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基本明晰,按规定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管理资格证书。但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建立,企业领导带班值班执行不严格,外包人员未能实施有效管理,事故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长期不在岗,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时间(一)事故时间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3 时 40 分。(二)事故地点(二)事故地点东至县市民文化公园广场工程施工现场(东至县至德大道南侧)(三)事故发生经过(三)事故发生经过10 月 13 日下午,胡兴明安排挖掘机操作工徐康康负责清理东至县市民文化公园广场项目工地原土建项目部留下的土方及建筑垃圾,用挖掘机操作集中堆放土方及垃圾待运。操作工徐康康驾驶挖掘机自西向东向后清理打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