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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级标准化).doc

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30867 上传时间:2021-10-04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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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矿长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

2、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劳动合同告知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二、现场告知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

3、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体检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公司各部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二、各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

4、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三、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四、职业卫生

5、管理办公室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申报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

6、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凡在公司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1、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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