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康市双航五金厂 7.26 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7 月 26 日 6 时许,位于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周路 25号的永康市双航五金厂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死者凌至彬,男,49 岁,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村人,2016 年 3 月份到该厂上班,主要从事入库作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1.5 万元。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市政府授权立即牵头成立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结合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分析研究,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永康市
2、双航五金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 2014 年 9 月23 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784000215469(1/1),投资人林拥军。该厂座落于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周路 25 号,主要从事钢管生产、加工、销售,事故发生时共有员工 11 人。二、事故经过2016 年 7 月 25 日晚,永康市双航五金厂正常安排工人上晚班,工人凌至彬从事钢管入库作业。7 月 26 日 6 时许,与凌至彬同一班组负责打包作业的工人董天富发现负责入库的凌至彬迟迟未从仓库返回,因此跑到仓库寻找,发现凌至彬被钢管压在仓库地面上,马上通知同厂工人袁少华、周成贵、严子荣、代洪等人前往施救。周成贵操作行车将压住凌至彬的两捆钢管
3、移开,同时现场工人拨打“120”电话报警。“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凌至彬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凌至彬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现场勘验情况:根据现场勘查及实施救援工人描述,结合现场监控分析,钢管入库工人凌至彬站在钢管堆垛上吊装两捆成品钢管入库,吊装的两捆钢管碰到堆垛上的钢管,导致堆垛上的三捆钢管滚落并顺带凌至彬坠落,其中两捆钢管砸压在凌至彬身上。因现场救援,压在凌至彬身上的两捆钢管已被吊移至北侧。凌至彬倒地位置现场遗留有一小摊血迹和鞋子一双。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凌至彬操作行车吊装钢管作业时站位不正确,导致吊装的钢管碰到堆垛上的钢管后,堆垛上钢管滚落并将
4、其砸压在地面,最终导致其死亡。2、发生事故的堆垛上钢管堆放方向与安全通道平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碰撞后钢管滚落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永康市双航五金厂未依法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2、该厂主要负责人林拥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订行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工人凌至彬忽视安全,操作行车吊装钢管作业时站(一)工人凌至彬忽视安全,操作行车吊装钢管作业时站位不正确,导致吊装的钢管碰到堆垛上的钢管后
5、,堆垛上钢管位不正确,导致吊装的钢管碰到堆垛上的钢管后,堆垛上钢管滚落并将其砸压在地面,最终导致其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滚落并将其砸压在地面,最终导致其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直接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永康市双航五金厂未依法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二)永康市双航五金厂未依法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违反育和培训,导致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
6、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厂实施行政处罚。(三)永康市双航五金厂主要负责人林拥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订行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林拥军实施行政处罚。六、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一)(一)20162016 年年 7 7 月月 2626 日,市安监局已下达现场处理措日,市安监局已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永康市双航五金厂暂时停产停业。施决定书,责令永康市双航五金厂暂时停产停业。同时要求该厂缺少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二)永康市双航五金厂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合理安排职工上下班时间,特别是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城西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