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易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7 月 2 日 11 时 57 分,浙江易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一名员工在制塑车间被高空坠落货物不慎砸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万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金东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傅村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及查阅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加
2、强事故防范的措施。一、基本情况(一)企业情况(一)企业情况1.浙江易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田包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70367*8E,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敏,实际控制人傅某某,注册资本*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广进街 68号 1 号楼 201,营业期限为 20*年 3 月至 20*年 3 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吸塑类塑料制品、塑料薄膜及塑料粒子等生产销售,员工约 45 人,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二)人员情况(二)人员情况1.1.死者情况。死者情况。张某某,男,60 岁,湖南涪陵人,身份证号码:4330221963*12,暂住易田包
3、装公司员工宿舍,系该公司车间拌料工,主要负责制塑车间的上料和拌料工作(含机械吊运设备操作),2015 年 5 月 10 日入职,系公司 8 年余的老员工,正常缴有工伤保险。2.2.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情况。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情况。傅某敏,男,1981 年 11 月出生,浙江金华人,身份证号码:3307211981*17,系易田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男,1958 年 7 月出生,浙江金华人,身份证号码:3307211958*1X,因其为人担保被列入征信黑名单,让儿子傅某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敏在杭州另有工作,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傅某某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系易田包装公司实际控制及主要负责
4、人。(三)现场情况(三)现场情况事发地为易田包装公司 1 号厂房西侧制塑车间,该车间放置有 2 台上料机,1 台拌料机,东北角堆放三大袋聚氯乙烯树脂粉,每袋重约 1 吨,直径 1.5 米,高 1.8 米。上料机漏斗直径约 1.2 米,上方安装有轮滑式电动起重机,装有树脂粉的白色编织袋(业内统称:吨包袋)上方袋口四周配有 4 个承重带,用于悬挂在电动起重机挂钩上。车间中心现场起重机挂钩上挂有 2 个承重带和断裂的细绳(直径约 0.8 厘米),吨包袋有撕裂情况,大量树脂粉散落于上料机漏斗口内和地上,地上有两只鞋子。上料机边上有一台叉车,靠墙边桌上放有用于穿系并吊运吨包袋的环型宽带绳(长约 80 厘
5、米,宽约 6 厘米,厚约0.3 厘米)2 根和用于捆绑空吨包袋等杂物的细绳(直径约 0.8厘米)若干。经现场检查,易田包装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缺失;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车间内未张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识等问题。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一)事故经过情况(一)事故经过情况2023 年 7 月 2 日 11 时 57 分许,易田包装公司拌料工张某某在制塑车间进行上料作业时,随手使用细绳穿系吨包袋的 2个承重带,将细绳和另两个承重带挂于电动起重机挂钩,然后操作电动起重机将吨包袋吊运至上料机漏斗正上方准备卸料。现场视频
6、回放显示,吨包袋在上吊过程有明显晃动并发生倾斜,但张某某未引起重视,继续在吨包袋正下方作业,时间约一分钟。当其在解开吨包袋下方卸料口时,吨包袋突然撕裂坠落并砸中张某某,导致其上半身完全掩埋于上料机漏斗内。12 时 12分许,班组长朱业胜到制塑车间找张某某有事时,才发现张某某被吨包袋掩埋在上料机漏斗口内。其立即呼叫工友江宾一起对张某某进行施救,并通知了负责人傅某某。但因两人抬不动吨包袋,便用叉车将吨包袋抬起,把张某某救出。期间,已经赶到现场参加施救的傅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12 时 20 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张某某送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13 时 31 分许,张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接应急联动警情后,金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傅村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期间,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并对事故上报、调查、善后等工作进行了布置,要求各单位按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易田包装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2023 年 7 月 10 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