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衢州某公司“3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3 月 5 日 10 时 40 分许,衢州某公司的一辆混凝土泵车在衢江区大洲镇某农民建房集聚点工地上输料过程时发生侧翻,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5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衢江区政发201934 号),2022 年 3 月 8 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区总工会、区资规局、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等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列席,共同组成衢州某公司“3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因疫情原因,经
2、衢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延长事故调查时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型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衢州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负责人(总经理):罗某,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节能技术研发;道路货物运输。(二)
3、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2022 年 3 月 5 日 12 时许,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衢江应急勘2022执 01 号)和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系衢江区大洲镇某农民建房集聚点。中心现场系集聚点中心的戴某户在建房屋工地,戴某户北侧为村民崔某户在建房屋工地,崔某户北侧为一条宽约 5 米的东西走向泥路,崔某户与泥路间有一条宽约 1 米、深约 3 米的长沟。勘验见泥路上向南倾倒着一辆的混凝土泵车,车头朝西,泵车型号为中联重科 47X-5RZ。泵车左前支脚处泥路已塌陷,塌陷点距离长沟约 1.5 米,塌陷点处土堆内未见枕木。泵车机械臂架已完全打开,第 5
4、节臂位于戴某户房屋南端边缘,臂中部折断。臂架末端软管及连接软管的铁质弯头砸中戴某户正在浇筑的一楼层面,将该楼层面砸出一个直径约 2 米的凹坑。(三)相关人员情况(三)相关人员情况1.1.罗某,男,衢州江山人,衢州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罗某,男,衢州江山人,衢州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人;2.2.徐某,男,衢州江山人,衢州某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工;徐某,男,衢州江山人,衢州某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工;3.3.邵某,男,衢江人,事故现场泥水工,在事故中死亡。邵某,男,衢江人,事故现场泥水工,在事故中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底,衢江区大洲镇村民
5、戴某向大洲镇缴纳了保证金后,雇佣了同村的泥水师傅邵某,在大洲镇某农民建房集聚点上开始建设自住房屋,建设房屋所用的混凝土从衢州某公司购买(未签订书面合同),由衢州某公司负责配送。2022 年 3 月 5 日 7 时 30 分左右,衢州某公司混凝土泵车司机朱某驾驶浙 H06697 混凝土泵车,带着本公司的泵车操作工徐某来到大洲镇某农民建房集聚点工地。徐某指挥朱某将泵车停放在工地崔某户在建房屋北侧的泥路上,车头略朝向西北方。停稳后,徐某操作泵车的支腿撑开,将泵车支撑起来。因为需要浇筑混凝土的房子在泵车的左侧,徐某采取的是左单侧支撑的模式(即将泵车左侧的前后支腿的角度和长度都开到最大,右侧前后支腿仅撑
6、住地面,不受力)。泵车的左前支腿下方仅垫了一块垫板(厚度约 10 厘米,长宽均约 80 厘米),左后支腿架在一堆木料上。泵车支撑好之后,徐某就走到戴某户房屋工地的南侧,操作泵车的臂架开始打料。徐某背着泵车臂架的遥控器,调节臂架的大致方向,邵某站在臂架最头上的出料口处的软皮管下方,用肩膀顶着软皮管,调整混凝土的出料方向。一直干到上午 10 点 30 分左右,总共打了 5 车共约 60 方的混凝土。每打完一车混凝土,徐某都走到泵车附近去看看车子停的稳不稳,但均未发现异常。10 时 35 分左右,徐某继续开始打混凝土,打了 5 分钟左右(打了约 5 方混凝土),此时混凝土泵车的左侧支腿处地面突然塌陷,左侧前后支腿均向左侧滑入左侧长沟中,混凝土泵车整体朝左侧倾斜,导致泵车机械臂架往下砸落,臂架末端软皮管及连接软皮管的铁质弯头砸中邵某,将其砸倒在工地上。(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救援情况徐某发现事故发生后,立即和边上干活的工人合力把弯头移开,将邵某救出,并拨打 120 求救。10 时 55 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随车医生经检查后,宣布邵某当场死亡。(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