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安区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5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5 月 17 日 16 时 40 分左右,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随车押运人员在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仓库进行卸货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莫某某,男,29 岁,公民身份号码33*17,嘉兴市秀洲区人,系押运人员。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5 万元。2023 年 5 月 17 日 16 时 55 分,接到区公安分局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后,依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 号)的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及高虹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临安区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5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暴露出的问题、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经
3、过(一)事故经过2023 年 5 月 17 日 13 时左右,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押运员莫某某同驾驶员王某某二人在嘉兴市伟创气雾剂有限公司气站装载好液化石油气气瓶后,根据电子单将气瓶送往临安区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当日 16 时 30 分左右,经联系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仓管员尚某后将运输车辆停靠至公司东北侧气房位置处进行气瓶的卸载作业。随后莫某某打开车厢尾板,登上车厢进行卸载作业,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叉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叉车到达车厢尾部,第一罐气瓶由莫某某从车厢直接滚动至叉车臂上,叉车将气瓶运输至气房门口。在间隔期间,由于上排气瓶无法直接用叉车叉运,莫某某站于气瓶中间后部
4、位置,用方木棍撬动下排气瓶,此时上排气瓶发生位移,将下排靠近车辆尾部的气瓶挤压并快速滚落,正在作业的莫某某失去重心摔落至地面,气瓶从车上滚落后砸中已跌落至地面的莫某某上身。(二)救援情况(二)救援情况驾驶员王某某及仓管员尚某发现莫某某受伤后,立即开展施救,尚某见莫某某伤势较重,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向110 报警随后二人分别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了该起事故,120 到达现场后,宣布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上报情况(三)事故上报情况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向临安区高虹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7 时 02 分临安区应急值班接 110
5、联动件,17 时 18分接高虹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四)现场勘验情况(四)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为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气房外侧露天位置处,运输气罐的车辆为车牌号浙 F69575 的长奇牌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总长度约九米,宽度二点五米,货箱长度七米左右,货箱底部离地高度为 2.5 米,勘验时车辆装载有 9 罐气瓶,卧放,气瓶保护帽统一朝向驾驶位一侧,分上下两排叠放,上排三个,下排六个,上栏板高度约至上排气瓶底部圆心位置。底层气瓶下方用两个长方木垫起。造成物体打击的气瓶,滚落至运输车的南侧,距离车尾 11.18 米,标重为458kg,长度 2.05 米,底部内侧直径为 0.6
6、3 米左右,最宽处直径约为 0.82 左右,上下两端设置有防震圈,气瓶编号为081286,气瓶底部贴有“液化石油气”的标签及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合格标签,气瓶整体呈圆柱状。(五)善后处理情况(五)善后处理情况嘉兴市三联燃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家属处理善后工作,并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协议,赔偿总计135 万人民币,死者家属无异议。二、相关单位及合同情况(一)各单位情况(一)各单位情况1.1.液化石油气售气单位:浙江自贸区恒烷通石化能源有限液化石油气售气单位:浙江自贸区恒烷通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烷通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恒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保全,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A,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1-17874 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等。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舟应急危经2022002863,许可范围:液化石油气(仅限工业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等,有效期: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