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3.12”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12 日 9 时左右,在浙江中泰石材有限公司 2号轻型钢房车间内的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职工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桐乡市安监局接到崇福镇安监站报告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桐乡市政府桐政函200731 号文件的授权,由桐乡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312”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后,已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
2、如下:一、概况浙江中泰石材有限公司位于桐乡市崇福镇城镇工业区创业东路 1 号,出租 2 号轻型钢房车间给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建筑面积 2600 平方米,签约日期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事故发生地点为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承租的 2 号轻型钢房车间。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06 月 08 日,法定代表人:梅振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TT3G52;注册资本:伍拾万人民币;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 80 号北苑大厦 5 幢一单元 1016 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石材、装饰材
3、料、五金材料;服务:石材上门护理、安装,承接建筑装饰工程,室内外装饰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3 月 12 日 9 时左右,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员工赵隆方在准备进行卸载集装箱车里的石材过程中,不慎被石材所压,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员工苏海忠及附近在场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伤者经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三、死者和经济损失情况死者:赵隆方,男,56 岁;家庭住址:贵州省麻江县碧波乡偿班村大园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四、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
4、事故;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五、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赵隆方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独自一人进行石材卸货,导致石板倾倒并将其压住,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振军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
5、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一)赵隆方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一)赵隆方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独自一人进行石材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独自一人进行石材卸货,导致石板倾倒并将其压住,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卸货,导致石板倾倒并将其压住,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任。鉴于赵隆方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赵隆方的责任。(二)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6、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对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三)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振军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对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振军给予行政处罚。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要求杭州裕辉石材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开展整改;妥善处理与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实在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崇福镇政府加大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