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蚌埠市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12.1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015 年 12 月 15 日 14 时 50 分左右,蚌埠市隆昌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隆昌公司)10 米生产线四包工序车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机台操作工吴瑞当场死亡。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蚌埠市隆昌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12.15”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蚌安办函【2016】6 号)文件要求,指定由龙子湖区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接通知后,我区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经信委、监察局、工会、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
2、调查取证和查阅资料等形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1、企业概况。蚌埠隆昌公司(原蚌埠橡胶厂部分生产车间)位于蚌埠市淮光路 141 号院内 28 栋,在 2012 年 2 月租赁原蚌埠市无线电八厂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厂房面积约 3000 平方米。该公司现有员工 83 名,工程技术人员 2 名。公司主要从事各类高中压橡胶胶管产品生产经营,共有 6 条胶管生产线,各类机械设备 160 台(套),年产胶管 600 万米。2、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12 月 15 日,
3、蚌埠隆昌橡塑公司 10 米生产线四包工序车床,当时有孙岩岩、吴瑞、吴俊(为学徒)三人在操作机器,其中孙岩岩和吴瑞两人轮流为该机床开机和上绳子。14 时 50 分左右,机台操作工吴瑞在操作过程中,因看见地上绳子被缠在一团,就用脚去踢绳子,准备把绳子踢散,不料脚被胶管外模绳子缠住,身体瞬间被正在运行的机床带上机器上部,当时另一操作工孙岩岩发现后立即关停机器,已经来不及,吴瑞已被摔落在机械辅助设备上,头部撞在辅助设备的顶端铁钩上,被现场人员及时救援放下后,已经确认死亡。3、应急救援情况。14 时 50 分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作人员立即实施了关停机器和临时救护,蚌埠隆昌公司副经理张宏民、姚怀峰,公司负
4、责人谢树俊也先后赶到现场,拨打 120 寻求紧急救护,并进行了报警和事故上报。15 时 5 分,120 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确认人已经死亡。15 时 20 分,经开区公安分局长淮卫镇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蚌埠隆昌公司安排有关负责人对遇难家属进行了善后处置,2015 年 1 月底,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补偿工作已结束。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及复查,对事故现场当事人和部分责任人进行了询问谈话,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各项资料进行了查阅。经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查阅资料等方面调查,调查组对蚌埠隆昌公司“2015.12.15”事
5、故原因初步分析认定为:1、直接原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低。机台操作工吴瑞在操作过程中,违规用脚去踢绳子,结果被缠绕的绳子缠住脚腕,瞬间被运行的机器绞上机床,身体摔在机床另一侧设备的铁钩上,头部受到严重撞击造成死亡。2、间接原因:通过与现场当事人及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谈话询问笔录、查看公司相关资料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后可以看出:隆昌公司没有很好的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制定车间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企业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演练仅限于消防演练,个人应急救援能力低。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调
6、查组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操作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三、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建议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第一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蚌埠隆昌公司对事故处置及遇难者家属善后赔偿和安抚工作做的比较得当,又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建议对蚌埠隆昌公司给予罚款二十万元的处罚。2、对企业有关人员的建议处理意见(1)谢树俊,蚌埠隆昌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所在组织管理部门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2)张宏民,副经理,中共党员,负责企业后勤和安全监管工作;姚怀峰,副经理,中共党员,负责企业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两人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均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两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