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5 月 27 日 10 时许,位于浙江省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 11 号的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见图 1),两名作业人员在该公司 DMF 罐区作业时因电焊导致爆炸,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丽水市委市政府、丽水开发区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图 1:力邦公司位置示意图)5 月 30 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
2、府令第 310 号)的规定,成立了“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检察室派员参加。6 月 7 日,安监局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抽样的 DMF 进行鉴定。6 月 28 日,鉴定机构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检测报告。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3、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认定,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527”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 DMF 罐区内动火作业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概况浙江力邦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邦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2005 年 08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月 0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757069835A,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娄某某,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位于丽水
4、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济街 11 号,注册资本贰仟零捌拾万元。经营范围为合成革生产、销售。(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概况(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概况事故发生在力邦公司 DMF 罐区。1.1.事发前事发前 DMFDMF 罐区基本情况罐区基本情况DMFDMF 罐区长罐区长 30.2m30.2m,宽,宽 15.5m15.5m,围堰高约,围堰高约 1.4m1.4m,一边有一处,一边有一处向外半圆形突出约向外半圆形突出约 6m6m。围堰内设立有三只同规格 DMF 储罐(公司分别称为 1 号储罐、2 号储罐、3 号储罐),高 9 米,直径 6米,设计储存量 200m3(见图 2)。事故发生在 3 号储罐,事发前罐内储
5、存 DMF 约 100m3。(图 2:罐区储罐示意图)2.事发后 DMF 罐区及周边基本情况3 号储罐(以下称事故储罐)顶部盖板受冲击波影响掉落至围堰内,盖板变形;罐体顶部口边不规则扭曲;事故储罐罐底旁管道上放置有一台电焊机,呈侧翻状;围堰内散落着安装DMF 进料管道的镀锌钢管,呈扭曲状(见图 3)。1 号储罐、2号储罐未受事故波及。(图 3:事故发生后 DMF 储罐及周边现场图)(三)(三)DMFDMF 鉴定基本情况鉴定基本情况调查组对力邦公司罐区三只 DMF 储罐进行了抽样,并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如下。(1)事故储罐(救援时消防水混入罐体)检测报告(浙化检字:2022201107 号
6、)检测结论:受检样品经气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甲醇(0.3%)、乙醚(0.03%)、二氯甲烷(0.05%)、乙酸乙酯(0.01%)、1-氯丁烷(0.006%)、正溴丁烷(0.008%)、甲苯(0.02%)、N,N-二甲基甲酰胺。(2)1 号储罐、2 号储罐(未受事故波及)1 号储罐样品中含有 N,N-二甲基甲酰胺,属于危险化学品。2 号储罐样品中含有甲醇、甲酸甲酯、乙醚、二氯甲烷、1-氯丁烷、正溴丁烷、甲苯、N,N-二甲基甲酰胺,属于危险化学品。(四)管道铺设基本情况(四)管道铺设基本情况公司设备部经理潘某某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事故储罐 32mm 口径进料管道老旧,遂向娄某某汇报并建议将进料管道更换成50mm 口径进料管道,娄某某同意并由设备部负责更换工作。潘某某采购了 50mm 口径镀锌钢管,通知机修班长王某安排人员完成管道铺设工作。机修班事前提出方案:事故储罐 32mm 口径的进料老管道放弃使用;罐顶 50mm 口径的呼吸阀拆掉接入 50mm 口径新的进料管道。因进料管道有弯曲有角度,需要在罐区外焊接好,由机修班工人张某某、卢某某将焊接好的管道抬到事故储罐罐体边上立起来;卢某某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