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2021 年 6 月 18 日,位于苏家屯区沙河街道鲍家村的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2021 年 7 月 26 日,区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下发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关于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沈苏政发202118 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结论。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
2、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报告。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2 年 6 月初,依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一)评估组成员(一)评估组成员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员: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专家:(二
3、)评估内容(二)评估内容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三)评估方法(三)评估方法1.听取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专家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3.3.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 3 卷,按规定向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 2021 年7 月
4、28 日在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共对 1 个事故责任单位、1 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落实到位。(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1.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1 人)人)李某远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没有引起高李某远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度重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0 人)3.公安机关
5、采取强制措施人员(0 人)4.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0 人)5.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共 0 人)(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1、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储罐改作生产用混料罐,没有对新的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论证和风险辨识;安全防护设施不足或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 7 月 27 日,按照法定程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 年 8 月 10 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
6、司按照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沈苏)应急罚20210810 号,对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 年 8 月 10 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2、李某宏,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操作规程,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方面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1 年 7 月 27 日,按照法定程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对沈阳鹏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 年 8 月 10 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李某宏按照区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沈苏)应急罚20210810-1 号,对李某宏给予壹万贰仟陆佰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李某宏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 年 8 月 10 日,经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