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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2907 上传时间:2023-12-18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49.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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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2、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2-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本市应急管理系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

3、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 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2 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3-(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5、;(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以下简称被列入对象)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4-(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的,

6、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送达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后,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时间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有关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的当事人有关信息及证据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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