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康市九铃西路三头马转盘西侧 3.3 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3 月 3 日 8 时 14 分许,永康市九铃西路三头马转盘西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叉车司机死亡。死者:岑正西,男,布依族,年龄 29 岁,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1.5 万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案后,根据市政府授权立即牵头成立由市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结合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分析研究,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15
2、 日,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4612102569,经营者为汪文武,经营范围为货物装卸服务,经营场所在永康市城西新区小东陈村 147 号。死者岑正西系永康力通吊装装卸队招用的叉车司机。二、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3 月 3 日 6 时,河南籍驾驶员史明亮驾驶半挂车(豫 K99283)运送 4 箱玻璃(每箱 2.5 吨,共 10 吨)到永康,货主为永康市西城街道新勇玻璃经营部负责人陈新勇,根据货主要求在九铃西路三头马转盘西侧卸货。陈新勇联系了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经营者为汪文武)从事卸货作业,费用为每箱 70 元,共 280 元。当日 8 时许,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派出叉车司
3、机岑正西驾驶该队一辆载重 4.5 吨的叉车,先到新勇玻璃经营部带上一个支撑木框玻璃的铁三角架,然后到达现场开始卸货作业。8时 14 分许,岑正西已将一箱木框玻璃放置在与叉车货叉前部相连的铁架上,随后从叉车上走下钻到木框玻璃与叉车门架空隙间,进行将木框玻璃与叉车门架间捆绑作业时,支撑玻璃的铁三角架底部突然折弯,木框玻璃倾斜并将岑正西砸压在支撑木框玻璃的铁三角架与叉车门架之间。经救援后,岑正西被送至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岑正西在将木框玻璃与叉车门架间捆绑作业时,支撑玻璃的铁三角架底部突然折弯,木框玻璃倾斜并将岑正西砸压在支撑木框玻璃的
4、铁三角架与叉车门架之间,最终导致岑正西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经营者汪文武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装卸队所有的三辆叉车都未按规定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号牌,该装卸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2、叉车司机岑正西未依法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书,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四、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一)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员工岑正西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身体站在倾斜放置木框玻璃的铁三角架与叉车门架之间从事捆绑作业,因铁三角架底部突然折弯导致木框玻璃倾斜并将岑正西砸压在铁三
5、角架与叉车门架之间,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二)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未认真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叉车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书,该装卸队所有的三辆叉车都未按规定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号牌,致使该装卸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该装卸队负责人汪文武未依法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
6、队经营者汪文武实施行政处罚。六、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1、2016 年 3 月 3 日,已由永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发生事故的叉车进行了暂扣,并依法作出处理。2、永康市力通吊装装卸队对拥有的三辆叉车须按规定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号牌,叉车队作业人员须依法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做好各类事故防范等安全生产工作。3、永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该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4、各镇(街、区)要加强场(厂)内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车辆上牌、定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安全作业,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