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5.2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 时左右,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在军工路 3701 号,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 号),由杨浦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市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并邀请区检察院等部门,聘请杨浦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
2、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环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工业园区 4 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开发、研制废弃物环境工程治理设备、环卫专用车厢的改装和相关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销售自产产品等。上海环杨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杨公司),注册地址:杨浦区黄兴路 156 号 930 室,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城市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等。(二)工程合同签署等情况(二)工程合同签署等情况1、2016 年 3 月 2 日
3、,绿环公司与环杨公司签订了上海环杨固废中转运营有限公司 3 号机组压缩仓半浅式推头维修、1#、2#机组横移长、短平台更换维修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等。维修地点:杨浦区军工路 3701 号大型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内。维修时间:分设备逐台停机大修,具体以设备停机通知为准。安全协议由绿环公司该维修项目负责人奚某签订。2、2016 年 3 月 1 日,绿环公司任命公司安全部经理李某某为压机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汪某某为兼职安全管理员。李某某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证书,汪某某无安全管理员证书。事故发生时,两人均不在施工现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 年 5 月 25 日 12 时 30 分左右,绿环
4、公司施工人员李某、徐某某、顾某某、徐建某和万某某 5 人到环杨公司,对 3号压机压缩仓继续进行维修施工,徐建某独自到 3 号压机外上方西侧对压机的下料仓进行焊接工作,徐某某、李某 2 人分别站在 3 号压机压缩仓口,万某某爬到 3 号压机东侧上方的检修平台上,在靠近南侧的地方操作 3 吨的手拉葫芦,顾某某爬到3 号压机东侧上方的检修平台上,在北侧的地方操作 1 吨的手拉葫芦。13 时左右,在现场没有专门人员监护的情况下,万某某、顾某某两人同时对压缩仓内重约 1 吨的顶板进行吊装,当顶板升至 1.5 米左右,徐某某从仓口经起吊的顶板下方走到仓内,对顶板吊装位置进行检查,完毕后从仓内走出的过程中,
5、万某某、顾某某 2 人继续进行顶板吊装作业时,3 吨的手拉葫芦下钩突然脱落,顶板靠南侧一端先掉落,1 吨的手拉葫芦因受到冲击力,导致其上钩折断,致使整块顶板掉落,将徐某某压在仓底。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随后与顾某某、徐建某和万某某试图徒手将顶板抬起救出徐某某,但因顶板重约 1 吨左右没有抬起,就向环杨公司借用了一个手拉葫芦,将顶板的一端抬起,等待救护车的到来。经赶到现场的医生和法医现场确认,徐某某已当场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一)事故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徐某某(男,46 岁,上海人)一人死亡。(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直接
6、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四、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分析(一)现场勘查情况(一)现场勘查情况1、事故发生在环杨公司作业大楼,3 号垃圾压机压缩仓内。压机压缩仓长 3.47 米,宽 1.97 米,高 1.8 米。2、压缩仓内有一块长 3.47 米,宽 1.95 米,厚 0.02 米,重约 1 吨的铁板(顶板)。3、铁板下面中间处躺着已死亡的作业人员徐某某,身旁有大量血迹。铁板上面有一顶黄色的安全帽。4、现场有一部 3 吨手拉葫芦吊挂在压缩仓南侧上方,该葫芦活动轮保险架两侧已断裂,下吊钩脱落在铁板上。另一部 1吨手拉葫芦在压缩仓北侧地面上(事故后已移动),该葫芦上吊钩已折断。(二)技术鉴定分析(二)技术鉴定分析2016 年 5 月 25 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了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徐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脑外损伤。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在起吊物下方进行作业。(2)作业人员操作手拉葫芦不当,使 3 吨手拉葫芦活动轮的保险架断裂,造成吊钩的连接固定销轴脱离,致使吊钩脱落。2、间接原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