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6.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3 日 5 时 40 分左右,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 1 人受伤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第 18 条、第 19 条规定,凤阳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纪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开区为成员单位的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6.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2、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6.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26 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2942371C,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伟,注册资本:壹亿元
3、整。经营范围:自营进出口贸易;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石粉、机械配件、五金电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料(不含煤炭、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共 1600 余人,法人代表赵伟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叶建生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成立了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了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与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载明从业人员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经调查,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执行不到位;虽设有安全管理机构,
4、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开展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深入,整改不彻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二)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在该公司一分厂提升机处(非特种设备),承载量为 450 公斤,底部与地面落差 20 厘米。提升机总高度 9 米,提篮长 2.6 米,宽 2.3 米,高 1.22 米。提升机口无有效安全隔离防护设施。提升机运行速度上升约 1.5 米/分钟,下降约 1.8米/分钟。提升机操作处贴有提升机安全操作指导书以及提升机安全风险点告知牌。事故现场图(三)天气情况(三)天气情况6 月 3 日,凤阳县阴转晴;西北风
5、 3-4 级;气温 18 到 27。(四)监管情况(四)监管情况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凤阳经济开发区,2021 年以来,经开区分别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春节、两会、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定期对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年初以来,共检查 6 次,整治风险隐患 26 处。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6 月 3 日早晨 4 时 30 分左右,赵明连(死者)在班长祖少芬引导下对一分厂提升机卫生进行打扫(此时提升机升致三楼停放,并断开电源,祖少芬负责看守提升机电源开关,防止被人误操作),于 5 时 03 分打扫完毕,祖少芬领
6、带赵明连离开提升机区域。通过监控发现 5 时 06 分左右,赵明连又重新回到提升机区域(因提升机底部处于监控盲区,赵明连进入提升机底部时间不详),此时转运工李洪春开始往提升机上装托盘,装了三个托盘后启动提升机从三楼降到一楼。5 时 40 左右李洪春从三楼来到一楼,准备将提升机内的托盘运送到仓库,发现提升机未落到位,底部杠了什么东西,便让工友将提升机往上升,大概升了一米左右,李洪春发现赵明连面朝西头朝北躺在里面,便赶忙将赵明连拉出来,发现赵明连已没有呼吸,身体发紫,当即给班长祖少芬打电话,电话没打通就让工友去喊人,5 时54 分左右班长祖少芬到现场,便拨打 120(120 表示已经有人拨打了),后向生产副总夏茂记报告(6 点 07 分接到电话),夏茂记到达现场立即组织采取急救措施,并安排安保部负责人张保柱拨打 110 报警,后向副总经理叶建生报告(约 6 点 30 分接到电话),叶建生立即从宿舍赶往事故现场处置,电话报告法人代表赵伟(约 7 点接到电话),赵伟接报后迅速从蚌埠市家中赶往公司,并电话指示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向经济开发区和县应急局报告事故。120 到达现场后经医护人员确认赵明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