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4114 上传时间:2023-12-2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19 日,枞阳县经开区新楼村发生了 1 起因迁改通信线杆工作而导致 1 人死亡的一般起重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县经开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

2、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为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宝通公司”)。旭宝通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5 月10 日,注册地址:安庆市大观区双岗路 5 号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800MA2MW7NM05,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注册资本 50 万元,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技术研发以及通信线路工程、网络工程、安防监控、建筑智能化的设计、施工、维修和维护等。2019 年 7 月 1 日,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通信线路施工总承包单位(

3、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以“大包”(包工包料)的方式,从事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工作,合同的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二)作业情况(二)作业情况2020 年 10 月上旬,通信杆路权属单位(县移动公司)接县经开区某项目施工公司报告,所承建的某工程范围内有 2 根通信线杆(县经开区骨干汇聚机房出局 P002 和 P003杆路)影响正常施工。10 月中旬,按程序申请并办理了这 2 根通信线杆迁改任务,由旭宝通公司作业。11 月 28 日迁改作业完毕,并于 12 月 16 日经有关部门验收结算(共计价款1659.60 元)。2021 年 1 月 18 日,旭宝通公司

4、接到通知,反映移好的 2 根线杆仍在围墙内,影响施工,要求再次迁移。(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图片来自现场拍摄)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1 月 19 日上午,安徽旭宝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安排 5 名员工到县经开区新楼村小圩庄从事 2 根通信水泥杆的二次迁改工作。1 月 19 日 11 时左右,5 名员工在带班负责人朱*太的安排下,挖好了埋设水泥线杆的杆洞。按照以往的经验,还要挖好杆洞斜槽,带班负责人朱*太认为此处的路面高于杆洞洞口,可不开挖杆洞斜槽。11 时 30 分左右,朱*太指挥小吊车(车载式)开始进行水泥线杆(长 7

5、 米,小头直径约 12 厘米,重约 300 公斤)的立杆操作,由于没有开挖杆洞斜槽,线杆底端难以滑入杆洞,此时,朱*太要求方*生等两名员工和自己一起用肩膀扛住水泥线杆准备辅助小吊车将线杆入洞。11 时 40 分左右,就在 3 人扛起线杆的一瞬间,由于杆洞的土质松软,水泥线杆底端无法形成反力,水泥线杆在吊车吊起过程中处于晃动状态,拴在水泥线杆上钢丝绳松动并从已损坏的保险钩上脱落,失去牵引的水泥杆的重量压向朱*太支撑的一侧,致其仰面倒地,头部着地出血,受伤严重。(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员工方某、陈某、陆某等人立即开展急救。一方面立即挪开水泥电线杆,并呼唤伤

6、者朱*太;另一方面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齐*报告了事故情况。大约 10 分钟后,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县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公安民警和县经开区有关人员也立即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经 120 医生检查,确认伤者朱*太已无生命体征。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较为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三)事故善后工作(三)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方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进行安抚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朱*太家属 86 万元。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一)事故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朱*太,男,1952 年 12 月生,现年 68 岁,枞阳县会宫镇人。(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20 万元。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旭宝通公司员工朱*太,作为立杆作业带班人,未按照水泥线杆埋设常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利用路面高差代替开挖的杆洞斜槽,且在立杆晃动过程中未叫停作业,反而安排员工用人力扛杆的冒险作业方式进行作业。冒险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起重伤害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