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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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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4116 上传时间:2023-12-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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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6 日 16 时许,位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生产作业人员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以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的“4.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7 日,注册资本 1598 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虞佰欧,公

2、司地址位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 4 号,公司从事封头的制造、加工,该公司主要有电焊车间和打磨车间,公司现有员工 40 多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虞佰欧。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4 月 6 日 16 许,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打磨工余弟成在打磨车间打磨钢板(圆形,直径约 2.9 米,厚约1.5 厘米)。余弟成打磨完钢板一面的圆边后,用行车将圆板吊起(一个挂钩勾住圆板的一边),再将圆板翻过来平放后打磨另外一面。在吊起圆板时,圆板脱落倒下,压在余弟成身上。在车间内打扫卫生的秦建华听见声响后,转身过去查看,发现余弟成整个人被压在圆板下面,秦建华立即喊人来施救。公司其他人到现场后将余

3、弟成救出,并用车送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余弟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该起事故造成该起事故造成 1 1 人死亡。人死亡。死者:余弟成,男,61 岁,户籍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汤家汇镇梅河村郑坳组,身份证号码:34242619570717*。2.2.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该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9090 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余弟成在危险区域内吊运钢板,钢板从吊具上滑落,压在余弟成在危险区域内吊运钢板,钢板从吊具上滑落,压在身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身上,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

4、直接原因。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1 1)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未针对的吊运钢板制定相应的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未针对的吊运钢板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余弟成吊运作业无章可循,从而造成事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余弟成吊运作业无章可循,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的发生。(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但是未认真落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未能确保职工掌握岗位知识和技能,导致余弟成安全意识差,进入危险区域进行吊运钢板作业,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

5、限公司虽然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是未认真落实,对吊运作业时存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3.3.事故性质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经调查认定,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4.64.6”起重伤害起重伤害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1.1.余弟成,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打磨工,在危险区余弟成,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打磨工,在危险区域内进行吊运钢板,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域内进行吊运钢板,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2.2.王

6、永兵,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王永兵,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职,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职,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司按照厂规厂纪对其进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司按照厂规厂纪对其进行处理。行处理。3.虞佰欧,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一是未针对吊运作业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其立案调查处理。4.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未能确保职工掌握岗位知识和技能,同时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吊运作业时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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