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光市惠家生活超市“2021.4.28”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28 日 6 时 50 分许,明光市潘村镇明光市惠家生活超市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 1 人当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第 18 条、第 19 条规定,明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潘村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明光市惠家生活超市“2021.4.28”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名单附后)。调查组
2、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形成了明光市惠家生活超市“2021.4.28”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明光市惠家生活超市(以下简称惠家超市),注册日期2019 年 1 月 3 日,注册号 3411*973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身份证号:340
3、3*6817),地址:明光市潘村镇民泰路西侧。经营范围:卷烟、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酒水、饮品、生鲜及蔬菜、卤菜熟食、冷冻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服装、鞋帽、文体办公用品、日用百货、保健食品、小家电、化妆品零售等。经调查,该超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存在隐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二)升降作业平台基本情况(二)升降作业平台基本情况涉事的升降作业平台位于惠家超市一楼北侧墙外,长约为1.65 米,宽约为 1.3 米,制造商为:南京沛明升降设备有限公司,出厂
4、日期为:2018 年 9 月,升降行程:4300mm,电压:380V,电机功率:4kw,额定载荷:450kg(图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鉴定,该升降平台额定载荷小于 500kg,且有启停控制装置,当载货量大于 450kg 时便无法操作。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该升降平台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不属于特种设备。图 2 事故现场情况升降平台门朝北,为双扇外开铁皮门,铁皮门西侧一扇门处于损坏状态。靠西侧的铁皮门有一升降控制器,上有绿色、红色和粉色三个按钮。铁皮围栏内部东侧地面有一处黄色痕迹(粪便)。因救援需要,现场升降平台已升至二楼。二楼升降平台门朝南,为双扇
5、外开铁皮门,呈打开状态。升降平台上有两手推车,上放有蔬菜、奶粉、面条等货物(图 3)。升降平台上方墙面贴有升降平台铭牌,铭牌西侧有升降平台操作箱,操作箱下方连有专用保护器,在铁皮门西侧地面有一电机,上贴有“4KW、6.8、30L”字样标签纸。图 3升降平台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1 年 4 月 28 日 6 时 5 分左右,惠家超市工作人员陶*、吴*一起使用升降作业平台进行装货。6 时 20 分左右,陶*、吴*将第一趟货通过升降作业平台运至一楼,由陶*到一楼接应,陶*接到货物将升降作业平台升至二楼后,便到店内上货。接着,阚*、吴*使用升降作业平台进行装货,6 时 50 分左右,
6、阚*向平台下方喊了五、六声“下面可有人”,在无人应答后,阚*通过按钮将升降作业平台从二楼降至一楼。此时,罗*因内急未找到卫生间,已经进入升降作业平台下方正在大便。阚*和吴*一前一后从二楼楼梯下至一楼接货,阚*先到达一楼起重平台门口。待吴*到达一楼后便听见阚*大喊“快叫人,起重平台出事了”,随即吴*跑到超市喊主管祁*,祁*到达现场后发现升降平台下有一老人被压,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同时让吴*拨打 110 报警电话,又安排超市工作人员冯*到二楼将升降平台升至二楼。待升降平台升至二楼后,处于蹲姿的老人面部朝下倒在了地上。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被压老人已经死亡。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在 6 时 55 分接报警后,指派潘村镇派出所出警后将事情情况报告至 110 指挥中心。7 时 20 分,市应急局值班室接到 110 指挥中心事故通报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潘村镇政府等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置,并按规定将该起事故上报至滁州市应急管理局。4 月 29 日上午,明光市惠家生活超市经营者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死者尸体于 5 月 2 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