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314152 上传时间:2023-12-2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7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7 月 13 日 11 时 1 分,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在用汽车吊车吊装废旧钢铁过程中,汽车吊车吊钩将在运载废钢铁货车上的作业人员吊起后甩落到车外地面,造成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的规定及县政府批示精神,成立了由县应急局、总工会、公安局、发改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

2、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1.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法库县辽河经济区13 号,成立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2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24583877938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英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经营范围粮食收储、粮食烘干、饲料生产销售、仓储服务、农产品种植等项目。公司占地面积 3.9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2 万平方米,现仓储能力 13 万吨。2.彭旭东,男,沈阳市康平县

3、郝官屯镇王家人,身份证号:210123*3214,2021 年 6 月 25 日,以自然人身份与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签订粮仓拆除工程合同,组织人员成立拆除队伍,开展粮囤拆除工程作业。拆除队伍无执照,无资质,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3.3.安涛,男,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人,身份证号:安涛,男,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人,身份证号:211225*0811211225*0811,从事个体废品收购工作。,从事个体废品收购工作。2021 年 7 月 9日,自然人安涛和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装载废旧钢铁牌号为辽 MY5866 的货车是由安涛带过来的。4.4.朱文福,男,住址为辽宁省康平县北四

4、家子乡长沟子朱文福,男,住址为辽宁省康平县北四家子乡长沟子村村7 7 号,居民身份证号号,居民身份证号 210123*2836210123*2836,汽车吊车所有人。,汽车吊车所有人。汽车吊车车牌号为辽 ABZ300,生产厂家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类型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型号XZJ5326JQZ25K。汽车吊车所有人、车辆驾驶人和吊车操作人同为朱文福。朱文福 2018 年 4 月 14 日取得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二)工程项目情况(二)工程项目情况2021 年 6 月 25 日,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彭旭东签订粮仓拆除工程合

5、同,双方约定由彭旭东组织人员负责拆除厂院内 11 个粮囤和 1 座方仓。合同金额 12 万元,工期是 20 天。合同约定,施工拆除过程中将拆除物分别存放达到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需要的装车标准。合同还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包括安全责任。合同中关于彭旭东协助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对拆除物进行销售条款,在事故调查中询问双方合同签字人员,均叙述为设立该条款是让彭旭东协助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协助联系拆除物买家。在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确定安涛为买家后,2021 年 7 月9 日,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安涛双方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废旧物资单价,交货时间地点,计量和结算重量,出厂规定和乙

6、方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其中在第四条中规定了废旧物资的装车由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负责,在装车过程中因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负责。2021 年 7 月 9 日,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安涛在协商废品装车过程中,合同约定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负责装车工作,由于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不具备装车能力,便找来彭旭东进行协商,彭旭东和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经理尤连春口头约定,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付彭旭东人民币 1 万元作为装车费用,使用彭旭东组织的拆除粮囤人员和工程设备进行废旧钢材切割和装车工作,双方没有实质性明确其他事项。事故发生后,调查询问彭旭东时称:装车工作是新增事项,与原拆除合同无关;第二次调查经理尤长春时称:装车安全管理由彭旭东负责,第一次没有表述。事实上,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人员对装车作业人员实施了安全管理,承担了安全管理责任,但是存在管理不到位问题。(三)装车人员设备雇佣情况。(三)装车人员设备雇佣情况。自然人彭旭东与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签订粮仓拆除工程合同后,组织人员在沈阳谷绩粮食有限公司院内开始粮囤拆除作业。期间,彭旭东雇佣车辆所有人为朱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起重伤害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