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10 日 14 时 10 分左右,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建设工地,塔吊在吊运砂浆料斗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 122 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710”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1818 号)的要求,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城管局
2、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和工程报批手续情况(一)工程概况和工程报批手续情况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位于江阴市锡澄路885 号,总建筑面积约 18000 平方米,新建车间共 3 层,1-2 层为混凝土结构,3 层为钢结构,建设总投资 1200 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
3、单位为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工程至事故发生时,建设单位尚未取得施工许可,亦未办理施工安监、质监等手续。(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和资质情况(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和资质情况1、工程建设单位: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88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薛建清;注册地:江阴市锡澄路 885 号。2、工程承包人:张永福,男,56 岁,江阴市周庄镇人,无工作单位,平时承接一些厂房维修等零星工程。3、塔吊安装承包人:赵年丰,男,江阴市周庄镇江东村人,具有塔吊安装资格证,平时从事塔吊安装业务。4、塔吊情况:事发塔吊为徐永华向江阴市中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租的,型号
4、:QTZ63,出厂编号:T13064,许可证号:TS2410605-2014。调查中未发现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三)合同签订情况(三)合同签订情况1、工程发包情况2018 年 2 月,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清将新建车间工程发包给张永福,双方未签订协议。张永福找来朋友徐永华,让他负责土建,自己负责钢结构。整个工程施工建设由张永福全面负责。2018 年 3 月,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只剩下一些收尾性工作。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己支付张永福工程款 440 万元。2、塔吊租赁、安装情况2018 年 3 月,徐永华向江阴市中海建筑机械
5、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台 63 型塔吊,租金每月 12000 元,双方无书面协议,均为口头约定。徐永华找到赵年丰让他负责安装塔吊,赵年丰带人将塔吊安装好后交付给徐永华使用,双方未明确塔吊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谁负责,双方无书面协议,均为口头约定。赵年丰未制定塔吊安装施工方案,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备等手续。塔吊司机为涂强(建筑塔式起重司机证书编号:苏N04201800268),工资由徐永华支付。(四)监管情况(四)监管情况2018 年 4 月 4 日,江阴市南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已开始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南街综改字【2018】)1001,
6、要求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停工,补办手续,逾期依法处理。但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停工,江阴市南闸街道行政执法局于 4 月 11 日对建设工地贴封条查封,4 月 27 日、5 月 2 日、5 月 8 日检查时发现一直在施工,6 月 6 日强制拆除部分墙体。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2018 年 7 月 10 日下午 2 时 10 分左右,塔吊司机涂强在操作室进行砂浆料斗吊运作业,将地面搅拌好的砂浆吊运至 3 楼。徐永华雇用的辅助工汪为胜,在车间西面用小推车将搅拌好的砂浆倒入挂在塔吊吊钩上的料斗内(砂浆料斗共重 800 斤),由于是盲吊,汪为胜用对讲机指挥涂强起吊作业,涂强接到指令后将料斗吊至 20 米高处准备转向时,塔吊起升钢丝绳突然断裂,料斗坠落正好砸中站在正下方的汪为胜头部,汪为胜当场死亡。根据检测报告:塔吊起升钢丝绳断丝严重,超过了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4.2.6 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根数控制标准。(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报警。市安监局接报事故后,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等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