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4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 点 15 分许,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挤压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 年 4 月 8 日,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4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2、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05 月 09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区 30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星耀,注册资本 580 万元整,经营范围:铝型材、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盒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4 月 8 日下午,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挤压车间带班长郑兴和拉直工易大培 2 人对刚刷完油漆的一批新料框钉毛条。14 时
3、 15 分左右,郑兴使用地操遥控器操作行车吊运 3 只上下叠放的空料框由西向东吊运至挤压车间西侧 2 号冷床北侧地面,准备在该处对空料框钉毛条。郑兴和易大培分别站在料框的北侧和南侧准备取下挂在料框两侧的吊钩,易大培刚取下料框南侧吊钩时,上层 2 只料框突然倒塌并砸中易大培腰部,易大培向后摔倒时佩戴的安全帽脱落,其头部撞击到身后冷床上的棱角后倒地。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3 只空料框每只长 6 米,宽 1 米,高 66 厘米,重约 170 公斤,吊运时吊钩分别挂在最底层料框两侧中间部位;料框与南侧 2 号挤压冷床间距离为 77 厘米,冷床棱角高 66 厘米。(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
4、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将易大培送往华士医院后转送张家港医院抢救,易大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16 时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易大培,男,54 岁,系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拉直工。经初步统计,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其中死者赔偿费用为 93 万元)。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3 层料框摆放不稳定,中间的 1 只料框未卡入最底层料框两侧的耳钩部位卡槽内,料框存在倒塌的安全隐患。2、郑兴违反企业行车安全操作规程(每次限吊 1 框),使用行车一次吊运 3 只未摆放稳定的空料框。3、易大培佩戴的安全帽未
5、扣系扣,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职工违章吊运料框的事故隐患。2、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行车吊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4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龚星耀作为江阴市博恒铝
6、型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职工违章吊运料框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职工违章吊运料框的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一)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二)江阴市博恒铝型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