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0 年 11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许,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民族一条街施工段,在吊运水泥管的作业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5 万元。2021 年 3 月 11 日县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桓政202114 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
2、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 号)有关规定要求,桓仁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2 年 3 月 11 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3、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桓仁县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1 年 3 月 11 日在桓仁县政府信息网上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共对 3 个事故责任单位、8 名责任
4、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1.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1 人)人)魏魏*峰,安全意识不足,在起重作业时未站到安全距离之外,峰,安全意识不足,在起重作业时未站到安全距离之外,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姚*国,作为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魏*峰未置身于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吊装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相
5、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桓仁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对姚*国进行判决,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 人)1、刘*喜,作为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接到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事故汇报后,11 月 13 日下午 16 时才将事故汇报至桓仁市政园林所,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七)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6、)第十一条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80%80%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处罚。刘*喜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缴纳了罚款(122127 元)。2、王*兴,总承办单位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辽宁奥鹏市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分公司总经理,桓仁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工程(一期)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用非起重设备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未能加以制止,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五)项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30%30%的行的行政处罚。政处罚。王*兴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缴纳了罚款(25347 元)。3、崔*基,劳务分包单位桓仁兴达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检查施工现场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