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山高新区姜巷路(大众路东)人行道完善原有苗木移植工程“9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9 月 5 日 14 时 45 分左右,位于昆山高新区姜巷路茗景苑 B 区北侧绿化带,在苗木移植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名作业人员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高新区姜巷路(大众路东)人行道完善原有苗木移植工程“9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昆山高新区规建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组员为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相关人
2、员,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及协议签订情况(一)工程及协议签订情况2019 年 8 月 6 日,昆山高新区绿化路灯管理所接到昆山高新区规建局市政科交办单,交办内容为:因姜巷路(大众路-锦淞路)人行道改造施工,需将道路两侧的树木进行迁移。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是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法人单位,昆山市玉山镇绿化路灯管理所是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直属单位(负责绿化养护项目的实施),均由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负责管理
3、。因昆山市玉山镇绿化路灯管理所非法人单位,无法作为招标主体,故绿化养护项目以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作为甲方,由昆山市玉山镇绿化路灯管理所负责实施。经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领导班子开会确定,通过邀标的方式进行该工程的发包,经抽签确定中标单位为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2019 年 8 月 22 日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与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进行姜巷路(大众路东)人行道完善原有苗木移植工程,合同金额为 292089 元,工期从 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双方同时签订了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安全生
4、产目标责任书。昆山市玉山镇建设管理所将该项目交由昆山市玉山镇绿化路灯管理所实施管理,负责人为副所长沈正华,现场甲方代表为郭玉丰,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为沈利祥。2019 年 8 月 23 日,昆山市玉山镇绿化管理所就该项目对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及安全交底。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27 日。(二)事故单位情况(二)事故单位情况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山开发区规七路 954 号,法定代表人:陆继军,成立日期:2001 年 11 月 19 日,经营范围:绿化工程、园林小品施工、养护,园林景观设计;花卉苗木种植、销
5、售,绿化工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沈荣庆。(三)作业现场高压线情况(三)作业现场高压线情况事故高压线为 10 千伏的 131 经伍线。电力线路保护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 千伏5 米、35-110 千伏10 米、154-330 千伏15米、500 千伏20 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
6、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可认定,事发时作业的范围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二)项规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昆山市玉山镇绿化路灯管理所和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进行吊装作业前,未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施工时未取得相应许可。(四)汽车吊车情况(四)汽车吊车情况事故中涉及的汽车吊车车牌号为苏 D30919。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为张健,身份证号码为 320722*1657。张健为昆山市金鑫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临时雇用的作业人员。(五)事故中死者死亡原因鉴定情况(五)事故中死者死亡原因鉴定情况2019 年 9 月 11 日,昆山市公安局吴淞江派出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事故中死者段永胜的死亡进行鉴定,2019 年 11 月 5 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苏大司鉴定中心2019病鉴第 507 号),经鉴定,死者段永胜左手掌及右手小指、环指掌指关